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文号:京运管修发〔2007〕185号 |
|---|---|
| 颁布日期:2007-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
为规范本市摩托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摩托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服务规范(试行)》,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服务规范
(试行)
一、公示项目
(一)公示有关证、照、牌及经营项目;
(二)公示维修项目、工时收费标准及其配件价格;
(三)公示服务程序、服务承诺及投诉电话;
(四)公示质量保证期制度。
二、作业环境
(一)经营场所整洁、布局合理,符合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设置接待区域。
(二)生产环境保持清洁,各类物品摆放有序。
(三)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着装统一、整洁。
(四)维修工位除在修车辆零件、材料及维修工具以外,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废油、废液、废气、废旧物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
三、服务规范
(一)接受委托维修时,如实确定维修项目、维修费用、配件材料的型号、规格及价格,并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
(二)按维修项目、工艺技术标准进行维修;追加维修项目或更换配件时,应征得客户同意;
(三)一类维修企业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时,应由检验人员对修竣车辆按照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填写竣工出厂检验纪录单,不合格车辆不得出厂。
(四)交车时,按明码标价收取维修费用,并提供工时费用及配件材料清单,维修发票,将换下的旧零件交还客户处理。
(五)建立维修台账;保存车辆维修档案不少于1年;履行服务承诺,质保期内返修及时。
(六)对客户提出的异议作出合理解释;存在争议时,协商解决。
(七)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经营;不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维修。
(八)不使用假冒、伪劣、废旧的配件材料维修车辆;不承修报废、拼装及来历不明的车辆;不擅自改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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