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文号:京运管修发〔2008〕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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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降低能源消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市运输局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减少道路运输车辆行车故障,保证道路运输行车安全,降低能源消耗和尾气排放,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主要作业内容,由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完成的日常性作业,是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础。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传动、行驶及电路等系统安全部件保持工作正常、齐全有效。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督促驾驶员切实做到日常检视不缺项,维护作业不漏项,为确保道路运输行车安全提供可靠的车辆保障。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出车前及收车后按照本规范规定的作业项目对车辆进行检视,若发现超出日常维护作业范围的修理项目要及时报修,由专业修理人员对报修项目进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
第七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行驶中应注意巡视仪表,通过“察、听、嗅”等方法,及时发现车辆出现的异常现象,必要时停车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对不能自行排除的故障,需及时报告,请专业维修人员到场抢修或进专业修理厂进行修理,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示范文本见附表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车日志另行规定。日常维护作业检查记录应记入行车日志。
运输企业可参照行车日志示范文本,自行制定符合企业特点的车辆行车日志,并报辖区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行车日志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对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中,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日志,接受运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作业内容及技术要求按照《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表》(附表二)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道路运输营运车辆行车日志(示范文本)
附表二: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表
附件下载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行车日志(示范文本)
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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