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令1997年第12号
颁布日期:1997-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7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没收其动力装置”。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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