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令1997年第12号
颁布日期:1997-12-31失效日期:2007-11-23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0年11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损坏、拆除道口安全设施以及在道口开阔地带内种植树木或兴建建筑物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视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面交叉道口、人行过道的,处5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拆除,并由责任者依法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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