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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7年第130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删除第五十二条。
二、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港航监督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港航监督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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