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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4年第145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
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199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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