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庆政发〔2007〕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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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大庆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感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大力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是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过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政府责任,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纳入政绩考核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推进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增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企业单位参与交通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措施,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的目标。
二、加强组织建设,切实担负起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领导责任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建立健全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基础上,年底前要逐步建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至少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会议,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重大交通安全问题。
(三)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强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指导、评价;成员单位要有领导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施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合力。
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升交通参与者法制、安全和道德意识
(一)宣传部门要组织本级公安、教育、司法、交通、农业和安监等部门按照《“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履行职责,深化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形成定期检查制度,纳入城市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抓好活动的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市司法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结合《黑龙江省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年底前制订具体的普法宣传教育方案,采取普法考试、知识竞赛、开展检查等办法,分阶段、有步骤的推进落实,并建立普法教育长效监督机制。
(三)市交通部门要加强营运车辆驾驶人管理、教育工作,要形成营运车辆驾驶人管理教育制度,严把营运驾驶人资格审查。
(四)市农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机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已经建立的农机管理组织网络,加强农民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五)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生教育课程,每学期设立固定课程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设立交通安全教育展板、园地,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六)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主流宣传作用,搭建安全教育平台,营造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舆论氛围。电视台要继续利用“今晚三十分”节目收视率高的时段,开展好说法、交通安全管理新闻报道和知识普及工作,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质量,增强教育效果;交通广播电台要继续发挥专业化电台作用,加强交通安全新闻和交通安全知识的采编工作,增加播报的频次和时间;报业集团要在日报、晚报分周期设立专项版面,以园地形式刊发交通安全知识和新闻内容,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大庆信息网、油田信息网要积极帮助交通管理部门转载安全教育知识、交通违法及交管服务告知等业务信息。
(七)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围绕道路交通安全阶段性工作重点,及时有效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对机动车驾驶人、农民和中小学生等群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要建立干部职工交通安全教育档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召开安全教育会议,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的意识。
四、加强重点车辆管理,有效预防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
(一)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公安、交通、经济、安监等部门要根据全省即将颁布实施的《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落实具体措施,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实施全方位监管。交通部门要定期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要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提出警告,直至取消经营资质。对事故频发的客运企业或经营业户,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暂停其营运业务或调整其经营范围;对不符合夜间安全运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公路,坚决不允许开通夜间班线客运或包车客运。交通部门要把出租汽车管理作为重点,制定每季或每月安全教育制度,严把出租汽车资格准入关;交通部门要组织公安、发改、安监、质监部门加快客货运输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全球定位系统的进度。
(二)加强校车管理。公安、教育部门要继续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管理,教育部门要加强校车源头档案管理,掌握本校学生乘坐校车的基本情况,对不符合接送学生的车辆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交通部门要加强校车确认工作,纳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校车的驾驶人资格审查,加强道路交通检查。各县区要借鉴杜蒙县校车管理模式,不断探索加强校车管理的新措施、好办法。
(三)加强旅游车辆管理。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旅游车辆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全市旅游车辆情况;交通部门要做好旅游车辆资质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旅游车辆安全管理,做好旅游线路、景点的交通安全工作。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经济、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联合检查,随时摸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底数,适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严把资格审核关,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标志和道路警告、警示标志设置工作。
(五)加强报废车辆及二手车辆交易管理。公安、商务、质监等部门要做好车辆报废管理工作,加大打击力度,严格监销程序。商务、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强车辆交易管理。质监、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六)加强“五小车辆”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的牌证管理;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的牌证管理和安全技术检验,提高上牌率;各县、区和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安装、粘贴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保证“五小车辆”反光膜粘贴率。
(七)加强军警车辆管理。军队、武警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军警车辆的监管工作,定期督导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调整车辆出行次数,提高车辆出行效率。
五、加强驾驶人培训、管理,提高驾驶人队伍整体素质
(一)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管理,核定培训能力、严把驾驶人培训质量关,对达不到行业标准的培训学校、培训班要坚决停业整顿、取消培训资质。
(二)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考试场地建设,严格考试监督制约机制,严把驾驶人审核、考试、发证关;认真落实驾驶人培训学校培训质量排名制度。
(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条件,严格按照规定考试、发证;要加强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资质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方面的信息管理,定期向交通部门抄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驾驶人管理,及时根据驾驶人身体状况和情绪状态科学安排任务,确保出行安全。
六、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在加强国省道和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同时,落实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工作措施,加大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向县乡道路、城郊结合部和铁路平交道口延伸;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重要时期、重要路段、重点区域、重大活动场所的道路交通安全;要重点加强对七座以上客运车辆、运送学生车辆、出租车、摩托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行车秩序的管理;要严厉查处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限超载、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超强会、公路违法停车和农村地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报废车非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高压严管态势。农业(农机)部门要继续开展拖拉机安全生产秩序集中整治活动,提高挂牌率、持证率和检验率。
七、加强通乡公路管理,遏制农村地区交通事故上升势头
(一)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解决通乡公路安全隐患多、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农村学生乘车难等问题。
(二)公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交警为主、部门协作、多警联动、社会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机制;农村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和市公安局《关于农村派出所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参与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交通部门要完善通乡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将客运线路向村屯延伸。
(四)农业(农机)部门要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加强农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八、加强危险路段排查整治,消除公路交通安全隐患
(一)交通部门牵头,与建设、公安、铁路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它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与公安、铁路、安监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危险路段排查标准,对辖区危险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报告危险路段排查情况、提出整治建议;针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时限,及时进行整治,并进一步完善限速、减速让行、危险路段提示等标志。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做好施工路段的交通分流、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三)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路段整治的跟踪监管,组织有关部门对危险路段的整治情况进行评价。
九、加强特殊天气交通管理,确保恶劣通行条件行车安全
(一)气象、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主要公路沿线交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恶劣气候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公安、交通部门通报交通气象灾害预报信息。
(二)公安部门要根据天气和道路情况启动相应预案,增派警力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三)交通部门要对冰雪道路及时采取除雪、除冰、防滑等措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十、加强“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提升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解决问题、典型指导和督导考评到位,全力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公安、发改、建设、交通、农业和安监部门要按照公安部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公通字〔2007〕65号)和《黑龙江省2006年至2008年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平安畅通县区”评价办法》和《黑龙江省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意见》等规定,履行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职能。
(二)市建设部门要加强交通影响分析工作。凡是10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重要道路、桥梁在施工前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保证交通畅通、安全。
(三)市城管部门要加强道路两侧广告牌管理。制定道路两侧广告管理规范标准,对我市道路两侧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对各条道路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的宣传牌进行取缔,对遮挡驾驶人视线的树木进行修剪。
(四)市城管、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制定我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范,明确停车场配建标准,对现有停车场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公共停车场管理,设置固定负责人员,规范停车场内摆摊行为;对路边停车场、企事业单位门前路街、家属区道路停车问题进行规范;施划路边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严格管理;临街企事业单位、商贸网点门前的停车泊位应统一规划,施划停车泊位。
(五)市工商、城管部门要加强占道经营、商贩摊点治理。对全市道路,特别是商贸网点附近道路(包括人行道)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占用道路经营的摊点商贩一律予以取缔;对道路两侧附近不规范商贩点进行一次清理,对影响交通、城市形象的摊点予以取缔。
(六)市城管、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占挖道路治理。对全市道路完好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对违法占用道路的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对破损路段进行修补。
(七)监察、教育、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搞好配合,真正形成创建工作的合力。建立完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秩序良好、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和交通事故减少的总体创建目标,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奖惩制度,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提拔任用的一项考核指标,建立一级抓一级的工作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定期深入基层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安监部门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研判,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措施。公安、安监、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因工作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事故居高不下,负有管理责任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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