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发布扬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发布扬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扬府发〔2008〕56号 |
|---|---|
| 颁布日期:2008-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扬府发〔2008〕56号
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发布扬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预案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核与辐射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破坏,涉及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紧急事件。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核与辐射事故包括:
(一)密封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事故;
(二)密封放射源、辐照装置、离子加速器及其它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事故;
(三)非密封放射源丢失、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事故;
(四)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事故;
(五)其它辐射事故。
第四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处置果断、科学高效、统一领导”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成立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全市制定和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扬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领导、组织、协调开展各级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实施本预案;
(四)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应急演练;
(五)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六条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局长任副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要求,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本预案启动后,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三)应急工作中,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四)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协助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环境影响评价;
(五)组织协调全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监察监测组、警戒搜寻组、医疗救护组和专家秘书组等四个专业应急小组。
监察监测组作为主要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队伍,由市环保局牵头,人员从环保部门中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二)实施事故现场的监测和监控;
(三)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后处理和辐射污染环境影响评价;
(四)协助公安机关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
警戒搜寻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人员从公安部门中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辐射事故现场和可能还存在辐射危害场所的警戒和人员疏散;
(二)对丢失、被盗放射源进行立案侦察和追缴。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人员从卫生部门中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辐射事故中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初步诊断和受照剂量估算;
(二)对辐射事故中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
专家组秘书由环保、公安、卫生及社会科研单位核与辐射专家组成,为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定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二)协助对事故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定级;
(三)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第三章应急人员的培训与演练
第八条应急指挥部及下属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系统专业的岗前培训,了解有关核与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掌握必要的车辆驾驶、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
第九条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能力,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检验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和行之有效。
第四章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
第十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核与辐射监察监测组、警戒搜寻组、医疗救护组和专家秘书组作为核与辐射专业应急队伍,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仪器、防护设备、搜寻设备、救护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各专业小组负责对各自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将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和应急指挥部添置和维护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装备、资金和物质上给予充分保障。
第五章辐射事故的分级
第十三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全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级标准。
I级: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Ⅱ级: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Ⅲ级: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Ⅳ级: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六章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我市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报警急应响应基本程序:
(一)接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查明事故基本情况,初步给事故定性定级,并报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紧急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
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2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并根据情况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三)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应急指挥部要求:
1、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队伍应急出动,赶赴现场;
2、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3、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四)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五)警戒搜寻组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属地公安机关尽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
(六)监察监测组到达污染事故现场后,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辐射污染数据,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
(七)医疗救护组负责对现场可能受到辐射的人员进行初步诊断和救治。
(八)专家秘书组根据现场情况和监测数据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估,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撰写事故公告报批稿,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有关市政府。
第十六条本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由应急指挥部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章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当核与辐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时,应急工作宣布终止。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及可能引起的辐射降至最低限度。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对重、特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配合对事故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恢复建议。
第二十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核与辐射事故影响范围、程度,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应急工作的情况,形成报告,按时上报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有过失行为的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我市可能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种类及处置步骤
我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主要应用在辐照加工、工业探伤、油田测井、料位显示、工业测厚、医疗卫生、仪器仪表等领域,根据目前拥有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基本情况和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拟定出我市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及处置步骤。
一、放射源误照射事故
(一)定义:
由于含有密封放射源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密封放射源未进入安全位置,人员误入辐射场所,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人员照射剂量超过年剂量限值的辐射事故。
(二)处置步骤:
1、误照射人员迅速撤离辐射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并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向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报告。
2、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保、公安、卫生等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3、环保部门对现场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划定辐射安全区域,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尽快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
4、公安部门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属地公安机关尽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并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
5、卫生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立即联系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的医院对事故中所有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诊断和治疗。
6、专家秘书组协助发生事故单位排除辐射设备故障,控制并消除辐射影响。事故处理完毕后,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估,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7、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撰写事故公告报批稿,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二、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事故
(一)定义:
由于保管不力或操作不当,导致密封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故。
(二)处置步骤:
1、事故发生单位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向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报告。
2、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保、公安、卫生等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3、公安部门向事故发生单位当事人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初步划定放射源可能丢失区域,开展对放射源的追缴工作。环保部门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4、放射源一旦发现,公安部门立即在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和实行治安管制,及时疏散无关人员,并对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5、环保部门对现场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划定辐射安全区域,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尽快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
6、专家秘书组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将该放射源进行妥善处置,控制并消除现场辐射影响。事故处理完毕后,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估,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7、卫生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立即联系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的医院对事故中所有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诊断和治疗。
8、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撰写事故公告报批稿,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三、非密封放射源污染环境事故
(一)定义:
非密封放射源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故意将未达到排放要求的放射性废水、排泄物等物质直接排放到水或土壤中导致环境受到污染的事故。
(二)处置步骤:
1、事故发生单位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向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报告。
2、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保、公安、卫生等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3、公安部门向事故发生单位当事人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和实行治安管制,及时疏散无关人员,并对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4、环保部门对现场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划定辐射安全区域,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尽快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
5、卫生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立即联系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的医院对事故中所有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诊断和治疗。
6、专家秘书组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将该放射源进行妥善处置,控制并消除现场辐射影响。事故处理完毕后,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估,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7、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撰写事故公告报批稿,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四、放射源运输过程中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事故
(一)定义:
密封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源在运输途中由于保管不力或交通事故等原因,在我市境内造成车上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故。
(二)处置步骤:
1、发生事故车辆上人员或所载放射源所属单位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向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报告。
2、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保、公安、卫生等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将情况通报给事故放射源归属地环保部门。
3、公安部门向事故发生单位当事人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初步划定放射源可能丢失区域,开展对放射源的追缴工作。环保部门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4、放射源一旦发现,公安部门立即在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和实行治安管制,及时疏散无关人员,并对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5、环保部门对现场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划定辐射安全区域,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尽快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
6、卫生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立即联系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的医院对事故中所有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诊断和治疗。
7、专家秘书组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将该放射源进行妥善处置,控制并消除现场辐射影响。事故处理完毕后,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估,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8、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撰写事故公告报批稿,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五、射线装置误照射事故
(一)定义:
由于直线加速器、工业射线探伤设备、医用射线诊断治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人员误入工作区、设备故障或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人员照射剂量超过年剂量限值的辐射事故。
(二)处置步骤:
1、误照射人员迅速撤离辐射事故现场,并迅速切断设备电源。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并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向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报告。
2、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保、公安、卫生等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3、卫生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立即联系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的医院对事故中所有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诊断和治疗。
4、环保、公安部门向事故发生单位当事人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事故处理完毕后,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估,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撰写事故公告报批稿,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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