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镇江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镇政办发〔2008〕4号 |
|---|---|
| 颁布日期:2008-0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镇江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
镇江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防治来自船舶及相关作业造成的水域污染损害,保护水域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保证正常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1.1.2充分考虑长江镇江段及内河水域通航环境、船舶状况等因素,利用现有设备、器材及人员,对船舶污染事故做出最快速、最有效的处理。
1.1.3本预案中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应持有有效的文本,以便于协调有关部门处理长江镇江段及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污染事件。
1.2适用范围
1.2.1长江镇江段及内河水域内环境和资源。
1.2.2长江镇江段及内河水域由船舶发生的或有可能发生的水域污染事故。
1.3法律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
1.3.2《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1992年国际污染物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1990年国际污染物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等。
1.3.3《中国21世纪议程》第四部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1.3.4《中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1.3.5《镇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定义和术语
1.4.1长江镇江段
主航道
上界:新河口过河标与仪征十二圩测点连线。
下界:嘶马树锥形岸标与对岸垂直连线。
捷水道,包括扬中捷水道、焦南水道、和畅洲左汊、镇江老港池(包括引航道),总长计107.9KM,不包括仪征捷水道。
1.4.2内河水域:镇江市除长江以外的内河通航水域。
1.4.3船舶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浮动设施。
1.4.3.1浮动设施
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1.4.4船舶污染事故
船舶污染事故是指由船舶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水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资源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事故。
1.4.5应急反应
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检测等防治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2.组织管理
2.1应急预案的管理
2.1.1镇江市人民政府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主管行政机构,负责污染事故处理的统一管理。
2.2制定和发布
2.2.1镇江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由镇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
2.2.2各码头、装卸设施等单位按照规定编制部门应急预案,报镇江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备案。
2.3组织机构及职责
2.3.1指挥系统与组织机构
镇江市人民政府为了有效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反应中的各项行动,建立镇江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系统。包括指挥部(挂靠镇江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应急专家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视检测组。
2.3.1.1应急指挥部
负责应急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指挥部成员为应急相关部门的领导。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由镇江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履行。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镇江海事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口岸和港口管理局局长、安全监督局局长、环保局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镇江海事局分管局长(长江)、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内河)。
新闻发言人: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负责新闻发布。
指挥部成员:市委宣传部,镇江海事局,市安监局、交通局、军分区、环保局、农林局、口港局、财政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卫生局、民政局、旅游局、气象局、水文局、信息产业局,有关救捞组织、航运企业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市安监、交通、海事、环保、口港等部门负责人。
应急现场指挥部设立于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现场或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承担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应急现场指挥部为非常设性机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临时设置。现场指挥由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负责现场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反馈现场处置信息至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反应行动的全过程现场指挥与应急处置工作。
2.3.1.2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
应急反应指挥部下设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由海事、交通、环保、农林、救捞、消防、船检、水文、气象、航运、保险、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应急咨询专家组对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对污染事故处理总结提供参考意见,对未来的应急行动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
2.3.1.3应急处置组
应急反应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由海事、交通、环保、卫生、救捞、消防、航运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反应指挥部的决策,具体组织应急反应行动。
2.3.1.4应急后勤保障组
应急反应指挥部下设应急后勤保障组,由交通、海事、环保、口港、卫生、宣传、通讯、财政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反应指挥部的要求,安排好行动的车船服务、物资供应、医疗救助、住宿、膳食供应、通讯、对外宣传、提供专项资金等事项。
2.3.1.5应急水域环境监视监测组
应急反应指挥部下设应急水域环境监视监测组,由交通、海事、环保、水文、水利、气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反应指挥部的要求,对污染情况进行监测、监视。
2.3.2应急指挥部门职责
2.3.2.1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1)组织实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计划的修订。
(2)接收并组织执行上级指挥部的指令。
(3)污染事故发生后迅速组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对应急进行现场指挥。
(4)制定应急反应对策,组织指挥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统一调动应急的人力、物力和后勤支援保障器材。
(5)应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完成有关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援的任务。
(6)组织应急培训和应急反应演习。
(7)负责组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建设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后勤保障支持系统。
(8)批准本辖区应急经费预算,并多渠道筹集所需资金。
2.3.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编制应急经费预算。
(3)接受污染事故报告,迅速作出评估,发布报警和通报,按程序启动应急反应预案。
(4)负责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培训计划、应急演习计划。
(5)检查应急反应防治队伍的设置、设备的配备,指导应急反应设备库和专业清污队伍的管理。
(6)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授权,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
2.3.2.3应急现场指挥部职责
(1)接受来自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反馈污染事故现场有关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
(2)调动现场的应急力量,采取对抗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3)依据客观情况对污染事故作出初始评估和进一步评估。
(4)依据客观情况,请求应急指挥部提供人力、应急物资援助和专家咨询组的技术支持。
2.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概述
2.4.1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组织制定并发布镇江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督促应急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履行相应的职责。
(3)统一协调应急反应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发布信息和警告,创造最良好的工作条件。
2.4.2镇江海事局
(1)负责从事长江镇江段油类、危险品作业的码头、水上浮动设施、装卸站等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
(2)接收发生在长江镇江段的污染事故,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
(3)组织专家咨询小组等工作。
(4)负责辖区内清污队伍的日常管理。
(5)负责发生在长江镇江段的船舶污染事故以及污染损害的调查取证和处理。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务。
2.4.3镇江市交通局
(1)审核除长江以外的内河水域从事油类、危险品作业的码头、水上浮动设施、装卸站等部门的应急预案。
(2)接收发生在内河水域的污染事故,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
(3)组织专家咨询小组等工作。
(4)负责辖区内清污队伍的日常管理。
(5)负责发生在内河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以及污染损害的调查取证和处理。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务。
2.4.4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1)负责镇江市辖区内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协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救助力量进行救助。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4)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务。
2.4.5镇江市环保局
(1)负责对污染水域、岸线的污染监测工作,提出有关清理和预防建议,供应急指挥部参考。
(2)对岸线污染物的清除工作提出建议,对已清除污染物的岸线的恢复以及对回收的废弃物的处置提出意见,供应急指挥部参考。
(3)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务。
2.4.6镇江市农林局
(1)协助通知可能受损害的水产养殖捕捞区、农作物栽培区,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2)协助对水产养殖捕捞区、农作物栽培区污染物损害的清除工作。
(3)协助核实清污和污染物损害情况,及赔偿补助等工作。
2.4.7镇江市信息产业局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2.4.8军分区或武警支队
在接到紧急通知后,应迅速作好准备,提供船只、飞机、人员、救生、后勤等方面的援助。
2.4.9镇江市公安局
(1)承担安全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的安全治安秩序、现场保护及必要的公众隔离。
(2)保护及转移事故中可能发生的伤亡人员。
2.4.10镇江消防支队
(1)承担对船舶、设施、码头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营救被困人员。
2.4.11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
具体负责港区码头装卸作业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有关码头单位为清污设备的运输、起吊创造条件。
2.4.12镇江市财政局
提供防污设备、应急抗灾专项资金等。
2.4.13镇江市民政局
对污染区的民众的受灾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分配救灾款物。
2.4.14镇江市卫生局
负责协调获救的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及水上紧急医疗援助。
2.4.15镇江水文局
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污染事故发生区域的相关水文资料。
2.4.16镇江市气象局
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及近期气象预报趋势。
2.4.17镇江市旅游局
通知和督促可能受灾的旅游区域做好防备;提出旅游区域防备和应急处理建议,协作做好防、抗污染工作。
2.4.18各港区/码头、装卸站点公司(含供油船单位)
(1)组织自有的专职或兼职清污队伍参加清污作业。
(2)协助调用作业船舶、防污器材、设备,指定专用泊位,运输施救队伍及救援物资。
(3)确认污染物接收设施及废水处理设备随时运转良好。
(4)协助后勤服务、设备维修。
(5)协助核实港口、码头清污和污染损害情况。
2.4.19救助、打捞公司
协作应急、清污、救助等行动。
2.4.20清污公司
做好围控、清除作业并按照规定做好各项记录。
2.4.21航运公司
协助指挥部做好事故船舶与清污队伍的配合工作。
2.4.22市委宣传部
负责应急过程中的新闻发布领导工作;负责从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有利于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做好相关新闻宣传的把关工作;负责做好境内外媒体的接待工作。
2.5应急指挥部组织图
总指挥
分管市长
镇江市政府副秘书长、镇江海事局局长、镇江市口港局局长、镇江市交通局局长、镇江市安监局局长、镇江市环保局局长
镇江市环保局局长
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水上搜救中心
(应急指挥部)
副总指挥
新闻发言人
指挥部成员单位
镇江海事局、镇江市交通局、镇江市口港局、镇江市安监局、镇江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人
·
指挥部办公室
其他相关部门
镇江市卫生局
镇江军分区、武警支队
镇江海事局
镇江市环保局
镇江消防支队
镇江市口港局
镇江市公安局
救捞组织、航运企业
镇江市信息产业局
镇江市农林局
镇江市旅游局
镇江市民政局
镇江水文局
镇江市气象局
镇江市委宣传部
镇江市交通局
镇江市安监局
镇江市财政局
图2.2应急指挥部组成
3.应急能力说明
3.1应急防治设备
应急防治设备主要分布于长江高资、谏壁、大港等处,主要是企业散化、油类码头配备的供自己使用的防污、清污设备,包括吸油船、围油栏、消油剂、围油绳、撇油器、吸油毡、其它吸油材料等应急反应器材,以及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轮驳分公司、镇江兴海船务有限公司的围油栏铺设船,此外还包括监视船、通讯指挥用的有线通讯、无线通讯、卫星通讯、传真、移动电话、指挥船、指挥车,以及后勤支援和备用的可代替用品的资源。
3.2应急防治队伍
专职应急队伍平时从事围油栏铺设作业、回收和处理污染物水及残油、以及码头装卸作业人员等。发生污染事故时,可以立即投入应急行动。
4.通信联络
4.1应急通信联系表(另行制定,及时更新)
4.2应急防备和反应行动的通信
作业通讯程序见下图:
VHF6/移动电话固定/移动电话
事故报告
事故目击者
肇事船舶
VHFCH9VHFCH9
VHFCH9固定/移动电话
其他港口/水上搜救中心值班室
镇江市政府
指挥部成员单位
其他相关单位
应急
指挥部固定电话交通专用通讯网
移动电话VHF/国际互联网
固定/移动电话VHFCH9
VHFCH6
应急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
VHFCH6VHFCH6
固定/移动电话固定/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VHFCH6
防治队伍
监测监视载体
清污作业船舶VHFCH6VHFCH6
移动电话移动电话
4.2.1报告、报警信息传递渠道
(1)通过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或VHFCH6/CH9、移动电话等。
(2)应急指挥部、水上搜救中心及海事、交通、环保、公安部门在现场的机构收到报告报警信息时,除对其中的重要内容加以文字记录外,条件许可时还应同时进行录音。
(3)现场各部门利用呼叫、对讲机、高频、无线电话等方式进行相互联络。
(4)应急指挥部与军事船舶或军事部门的通讯联络,通过搜救中心的通讯系统联络。
4.2.2指挥调度信息传递渠道
(1)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与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其他区段应急指挥部之间的信息传递,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固定/移动电话、高频等通讯方式进行,但接收上级应急指挥部的主要指令和重要信息的传递应用传真、录音等方式存档。现场指挥应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传递给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再将消息传递给有关成员单位,并由此协调清污行动和请求区域协作。
(2)应急指挥部给予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所有应急指令的下达和传递以及与清污公司、其他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和协作单位的联络,主要使用邮电通信电话方式进行。
5.敏感区域及保护原则
5.1.敏感区
对敏感区优先保护的基本顺序为:
(1)生活用水取水口。
(2)生态自然保护区。
(3)水产养殖区。
(4)工业用水取水口。
(5)风景旅游区。
(6)岸线。
5.2防护原则
(1)一旦发生污染事故,首要目标是保护重要区域和控制扩散,以减少污染损害的程度,其次是清除污染。
(2)通知敏感区保护目标,首先动用本单位的防护能力,进行防护和控制。
(3)如果拥有的应急设备、人力、材料不足以对所有敏感资源提供全面保护,则必须按优先顺序,首先保护好最重要的区域。
6.应急反应程序
6.1报告和报警
6.1.1污染事故初始报告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可能引发污染事故的事故后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首先向距事故发生地最近的海事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防止危害扩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为污染事故报告提供便利,不得阻拦。严禁谎报和不实报告。
(1)紧急报告电话如下:
镇江长江水上搜救中心:0511-12395
镇江海事局值班室:0511-85286914、85317792(传真)
镇江市地方海事局:0511-83361919、83356045(传真)
(2)报告内容:
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方法。
报告日期和时间。
事故船舶或设备名称。
事故发生日期和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经、纬度或最近的陆地标志或航标)。
事故的原因(碰撞、搁浅、起火、爆炸、船体断裂、严重横倾、设备损害、装卸溢漏、操作失误等)和溢出部位。
污染事故品种。
估计溢出数量和进一步溢出的可能性。
事故当地环境条件(风速、气温、能见度、浪高、水流等)。
可见或预计的污染物运动方向。
预计可能遭受污染事故污染威胁的地区。
已采取或准备采取的防治措施。
其他有必要的说明。
6.1.1.1船舶应按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6.1.1.2报告和报警程序
图6.1报告和报警程序图
6.1.2污染事故的详细报告
各级海事机构应将了解的详细报告,及时向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明确现场的组织指挥人员应将现场详细情况及时向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也应及时通报相关海事机构。
受理报告应了解如下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的船舶名称、所属单位及确切地点。
(2)造成污染的污染物种类、数量、飘流方向及现状。
(3)记录报告人姓名、单位、电话或联系方式。
6.1.3污染事故的初始评估
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除要求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对污染事故的泄漏和扩散等情况继续报告和做出补充报告外,还要立即对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通过初始评估,尽快确定报警(通报)部门和采取应急反应措施。
初始评估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污染事故源的类型、污染物的种类、事故的地点、事故原因、气象、水流等,评估污染事故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污染事故的扩展趋向。
(2)对污染事故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3)评估污染事故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构成的威胁。
(4)评估污染事故对周围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害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
6.1.4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
6.1.4.1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核实报告后,视情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应急指挥办公室协调指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发出污染事故警报(通报),报警的主要部门和个人如下(按事故等级):
(1)镇江市人民政府及指挥部相关部门。
(2)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
(3)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城市水上搜救中心。
(4)指定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的必要信息发布准备。
(5)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
6.1.4.2当发生大规模污染事故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
6.2应急等级
6.2.1应急等级划分与指挥人员安排
由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污染物的溢出量、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所需要的应急反应的规模,确定事故应急等级。如果污染事故及其污染损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时,由上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
污染事故应急等级分级说明
事故等级
污染事故分级定义说明
应急等级
第一级
重(特)大应急
出现任何一条下述情况时的污染事故:
1.对环境敏感区及岸线构成一般或严重威胁,动用本辖区资源较难防护敏感区和清除污染事故;
2.围控和清除水面污染事故所需的资源明显超出本辖区应急清污能力,需调用江苏所属其他辖区应急资源。
大规模应急事件
第二级
紧急应急
出现任何一条下述情况时的污染事故:
1.在敏感区内,或离敏感区域有一定的距离但极有可能威胁环境敏感区或岸线;
2.围控和清除水面污染事故所需资源超出所在地应急清污能力,需调用本辖区外其他应急资源
较大规模应急事件,本辖区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基本能应付
第三级
一般应急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污染事故:
1.水上污染事故不威胁环境敏感区和岸线;
2.动用所在地应急反应队伍和设备能控制污染事故源;
3.所在地应急清污能力能围控和清除水面污染事故。
一般规模,应急事件所在地成员单位基本能应付
6.2.2确定应急等级的评估
6.2.2.1污染事故等级评估的信息来源
(1)污染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的继续报告和补充报告。
(2)接受报警或通报单位和个人的反馈意见。
(3)监视监测系统对污染事故扩散信息的报告。
(4)污染事故漂移扩散模型对污染事故扩散的报告。
(5)根据周围环境敏感图的分析。
(6)智能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
(7)其它途径提供的污染事故污染信息。
6.2.2.2评估的主要内容
(1)评估的主要原则:应评估污染事故对人身安全、环境和资源造成威胁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
(2)根据污染事故源的类型、事故地点、事故原因,评估事故的规模。
(3)对污染物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估。
(4)根据尽可能准确的污染事故和环境条件资料,采用污染事故模拟预报系统预测污染事故在未来的轨迹和归宿,评价不同程度、不同内容污染事故影响的范围。
(5)结合模拟预报结果和监测结果,在环境敏感图上了解污染事故轨迹和归宿对主要敏感资源的威胁,包括:威胁可能性、威胁范围、距离远近、最短威胁时间、优先保护顺序等。
(6)在智能信息系统的支持下,根据污染事故风险、应急设备和人员分布等情况,评估本地区应急反应的人力、设备、器材是否能满足应急反应的需要,是否需要其他地区的支持,以便进一步确定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方案。
(7)确定初步的反应措施,估算反应作业所需的时间及效果。
(8)估算污染物防备和应急反应所需费用及确定经费来源。
6.3应急反应行动
6.3.1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采取的行动原则:快速、有序。
6.3.1.1尽可能收集下列信息:
(1)目击时间。
(2)位置。
(3)污染事故源。
(4)污染事故原因(包括船名、船型、碰撞/搁浅、船东或货主)。
(5)污染事故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代理人)。
(6)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进一步污染事故的可能性。
(7)污染情况的描述,包括移动方向、长度、宽度、危害和形状。
(8)已采取和即将采取的清除污染或防止进一步污染的行动。
(9)报告人的姓名和联系方法。
6.3.2采取的行动
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指派现场指挥赶赴现场,并在各方面全力支援、接应和指导现场对抗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迅速启动监视、监测和智能信息等支持系统,必要时召集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根据现场指挥提供的污染事故应急等级,紧急评估污染事故的环境污染风险,拟定应急方案,并通过组织指挥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库网络系统和后勤保障系统等作出如下反应:
(1)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应急等级,及时报告上一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2)迅速组织及指派专业污染事故清污队伍携应急反应设备赶赴现场。
(3)根据应急等级通报相关的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采取相关的对抗污染事故措施。
(4)指派船艇对污染事故源周围水域和污染事故区域实行警戒或交通管制。
(5)必要时请求实施污染事故扩散空中监视和污染事故控制与清污作业空中支援。
(6)重(特)大污染事故,向上一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应急援助,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企业、附近居民开展预防污染事故污染的应急反应行动。
6.3.2.1辖区海事部门接到通知后的行动
一旦接到污染事故报告,立即赶赴现场。
在指定的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前,由最先到达现场的海事监督人员中级别最高者担当临时现场指挥。
确认事故的责任方,责令其采取可能做到的防范措施。
初步判定应急等级。
根据情况确定发布航行警告。
现场指挥(临时现场指挥)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确定污染事故现场的准确地点和污染事故原因(包括船名、船型、碰撞/搁浅、船东/货主),及时向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紧急处置。
(2)及时报告污染事故种类、污染事故的规模(包括油迹的长、宽、形状、颜色),现场风速、水流状况及浮油漂流动向,组织必要的监视监测,并定时向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事故漂流动向。
(3)及时根据现场情况预测并报告进一步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判断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等级,责令责任方采取可能做到的一切防污染事故措施,要求应急指挥部迅速调动应急队伍及装备。
(4)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及装备到达现场后,组织指挥现场污染事故围控和清除,并根据污染物种类、规模、地点、扩散方向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5)采取任何应急反应行动,均应根据污染事故规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相应的应急等级,并及时报告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6.3.3辖区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获取污染事故详细报告后的应急反应行动原则:高效、全面、节约。
6.3.3.1采取的行动
(1)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获得污染事故详细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污染事故应急专家组开展讨论,分析污染物风险,确定保护目标,研究制定清除方案,确定事故等级并上报有关部门。
(2)根据污染事故源的类型、规模、溢出地点、污染物的种类、污染事故扩散方向等,考虑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根据清除方案,调动清污力量,下达清除指令。
(4)指定有关单位,对污染事故进行监测、监视。
(5)通知相关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6)安排后勤保障。
(7)根据监测监视报告,评估清污效果。确定保护措施。
(8)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将清污情况向社会公布。
(9)指定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10)适时发布终止作业的命令和解除警报。
(11)行动结束,对应急行动进行总结回顾。
6.3.3.2对重(特)大污染事故应急事件除按照6.3.3.1的污染事故处置方式外,还应做到以下四点:
(1)应急总指挥成员应亲临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亲临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用电话或传真将紧急警报通知有关部门或企业等(特别是必须实施污染物防备和应急行动的单位或部门)。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请求区域性援助。
6.3.4有关部门的行动
接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关于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发出紧急报警或类似的紧急通报,告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接到报警或通报后,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在职责范围内迅速采取尽可能的应急反应行动以控制和消除危害,包括后勤保障和空中支援等,并将行动情况及时反馈给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应做好应急行动中的情况记录。
6.3.5应急行动中的注意事项
参与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现场作业和救护人员应优先考虑船舶和人员的安全,针对污染物特性,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事故升级。
6.3.6应急行动反应图
发现/报告
污染事故
应急反应指挥部
专家小组
启动应急预案
评估
研究清除方案
确定保护目标
分析污染风险
报警/报告
下达清除指令
监视污染动向
调动清除力量
采取保护措施
有关单位
检查
检查清除效果
确保决策正确
结束应急预案
总结/回顾
图6.2应急行动反应图
7.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技术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围控、回收或清除水面污染物,防止其漂及岸边,污染岸线。
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风、浪、流、温度、环境敏感资源)和污染事故特性,选择适当的水面和岸上清除对策。
选择清污对策时,必须考虑是否具有专门或替代的设备、器材和材料,同时还要考虑相应的辅助设施及配套设备。
在应急反应行动中(从接到报告后开始至行动全部结束时止)必须做好各项记录。对各类专业记录表格和收集的文字数据予以记录并整理。对水上污染事故的控制、监视、清除中所投入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例如派出人次、动用船艇的总艘次、调配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种类及数量、花费的时间和费用等)应做详细的文字记录备查,有条件的应采用音像设备记录备份保存。对受污染物染的岸线所受的损害情况和对污染物染的清除工作过程(例如出动清污队伍的人次和时间、动用清污设施设备及器材的种类、数量和时间、各协作部门的费用项目支出明细情况等)必须进行文字记录,最好同时使用音像记录备份保存。
8.污染物回收处置
8.1废弃物的回收单位
废弃物的回收单位必须经相关部门认可。
8.2废弃物的回收要求
回收的废弃物,必须用合适的容器收集,贴上正确的标签,按照要求处理。
污染事故现场清除结束后,尽量收集起大量的污染物,通过适当的方式回收处理。处理的方法取决于污染物的数量及类型、环境因素及费用,由环保局和专家组提出处置意见。
9.信息发布
9.1介绍
在污染事故的最初阶段,应尽力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尽早通过新闻单位将消息透露给公众,以便得到他们的支持。
9.2污染事故的消息发布
9.2.1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新闻发言人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9.2.2现场指挥为新闻发言人提供帮助,负责收集、污染事故信息,准备和拟定向新闻媒介发布消息的稿件。
9.2.3参加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的各部门,每隔四小时向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开展情况,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9.2.4除新闻发言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污染物消息。
9.2.5信息发布图
污染事故
报告
专业清污队伍
海事部门通知报告
报告
应急反应指挥部
通
报通知提供警告报告通知
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
可能受污染事故威胁的单位
新闻发言人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上级应急反应指挥部
可能受到威胁的相关区域应急指挥部
发布
新闻单位
图9.1信息发布流程图
10.应急预案的结束程序
当污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回收清除污染物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总指挥批准,结束应急预案。
11.港口间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计划的衔接
11.1与本港口周边港口达成的区域协作
如污染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下游相关水域,则向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水域的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警,即南京水上搜救中心、扬州水上搜救中心、常州污染水上搜救中心、泰州水上搜救中心,通报内容包括:污染事故名称、污染事故船名、污染事故地点、污染事故时间、污染事故数量、已经采取的措施、可能到达其辖区的时间等;发生大规模污染事故失控时,由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就近城市请求援助,请求援助时必须说明:污染事故名称、污染事故船名、污染事故地点、污染事故时间、污染事故数量、已经采取的措施、要求其给予的援助的设备、人员、时间等。
11.2应急合作
11.2.1应急合作范围
镇江市与其他城市之间的合作
11.2.2合作前提
(1)在发生可能影响对方水域或岸线的污染事故时互相通告。
(2)当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本辖区内没有足够的设备和能力在短时间内处理污染事故时,需请求邻近的辖区支援。
(3)当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污染事故源失去控制,有可能导致双方污染时,需相邻辖区的应急合作。
11.2.3合作决策
由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
11.2.4合作注意事项
通过邻近辖区之间的应急合作可扩大相互间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但在请求合作时,还应考虑设备、人员到达灾区的时间、后勤保障及费用问题。
12.有关制度、培训、演习、修改和记录
12.1镇江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协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半年召集一次污染事故应急协作联席会议,协商本预案的实施事宜,遇下列重大协作问题或出现协商困难时,报镇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决断:
(1)建设和管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系统。
(2)镇江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区的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反应协作和通讯联络。
(3)本区域内污染事故应急人员培训、技术信息交流和演习安排。
(4)定期检查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本预案的落实、执行情况。
12.2培训和演习
12.2.1人员培训
12.2.1.1培训和演习目的
为保证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有效执行,使区域内参与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了解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具备防治污染事故所需的知识和技术,确保应急反应决策和行动的正确合理和有效实施。
12.2.1.2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应侧重于设备、设施等的使用和操作,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应理论和操作并重,其管理和反应对策经验的获得可通过理论培训和模拟演习中获得。
12.3定期演习和考核
12.3.1演习组织
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演习,检验应急计划中的各个环节是否能快速、协调、有效地实施,提高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12.3.2演习计划
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演习,以检验整个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环节的有效性。
每年组织一次片区范围污染事故演习。
每年组织1—2次对系统某些环节的演习。
对演习情况可通过多次评估,增加熟悉不同环境下开展应急反应行动的机会。
12.3.3演习目标
(1)使参与应急反应的各成员单位熟悉、掌握和深刻理解各自的职责。
(2)保持应急反应各有关环节快速、协调、有效地运作。
(3)检查设备的可用性和性能
(4)考核各级应急反应人员对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熟悉掌握程度,并及时发现应急计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12.3.4考核内容
(1)本预案中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2)相关污染事故风险源的应急防治状况。
(3)应急反应联系人名单。
(4)应急主管部门以及合作单位的交通、通讯、应急设备的状况。
(5)相关防污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不同类型污染事故的处置措施。
(6)应急反应所属的环境敏感图、以及信息系统。
12.3.5演习记录
参加演习的各成员单位应对演习情况予以记录,并报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
全面的演习应保存有关记录,并对参加培训和演习的人员颁发证书以证明其何时参加了何种培训和学习。
12.4修改
12.4.1本预案由镇江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修改,并将修改内容及时报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转各成员单位。
12.4.2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修改意见。
12.4.3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本部门的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2.4.4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修改:
(1)相关人员或单位及通讯联系发生变更。
(2)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政策、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
(3)根据日常演习和实际处理污染事故取得的经验,需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4)其他必要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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