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4-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50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规定,我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审制度。为做好2004年度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年审的范围: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

二、年审的时间:2004年1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结束。

三、年审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及税控装置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IC卡报数与发票使用情况核对、结存、保管、缴销和违章情况以及税控装置的领购、安装等情况。

四、年审的程序

(一)按照年审规定的时间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局领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当期财务报表、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所。

(二)主管税务所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20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报送征管部门,征管部门应在2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五、年审的结果

(一)年审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重新核发。重新核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新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有效期间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主管税务所应暂收纳税人未使用的货物运输发票,纳税人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纳税人,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并退回暂收纳税人的发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纳税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等相关资料,纳税人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停止发售货物运输业发票。

1.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2.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3.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4.未按规定开具、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6.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二)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纳税人,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三)《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年审表》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纳税人,地方税务局应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如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纳税人,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四)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五)凡不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不得再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七、各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年审工作,认真按照年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于2005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局。

附件: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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