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公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公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3]22号

为了深刻汲取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

损失的沉痛教训,防止公路交通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

政府决定对各级交通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所

属责任单位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凡对公路交通安全隐患

处理工作不到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和行政处分的处理。

一、对道路险段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并按要求处理到位的。

二、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中,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

规范的。

三、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中,不按规定设立标准

化安全标志的。

四、对客货运输司乘人员,没有进行严格安全管理和教

育,存在证车不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问题

的。

五、对超员、超载、超限、超速车辆,没有按有关法规

认真处理到位的。

六、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没有及时

赶赴现场认真处理的。

七、对发生比较轻微的安全事故,没有给予高度重视,

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以汲取教训的。

八、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没有对上述问题进行严

格、及时的监督、检查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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