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全市煤矿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执法监察报告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全市煤矿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执法监察报告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全市煤矿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执法监察报告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2]34号
市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关于全市煤矿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关于全市煤矿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报告(市监察局二○○二年十月十一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责任追究制执行不力的问题,根据省监察厅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市监察局会同煤矿安全监察白山办事处,于8月26日至9月10日对2000年以来全市煤矿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监察。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经对2000年以来全市煤矿伤亡事故批复案卷进行梳理和统计,全市应实行责任追究的共有48起,其中:一般事故42起,重大事故5起,特大事故1起。48起事故中,江源县14起,其中,重大事故1起,特大事故1起;八道江区15起,全部是一般事故;通化矿务局10起,其中,重大事故2起;市煤炭局所辖煤矿6起,其中,重大事故1起;长白县1起,为重大事故;抚松县1起,为一般事故;靖宇县1起,为一般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3万元。需处理人员219人,其中应追究行政人员责任10人,追究企业人员责任201人,追究刑事责任8人。在219名应处理人员中,江源县59人,其中,应追究行政人员责任9人,企业人员责任42人,刑事责任8人;八道江区57人;通化矿务局59人;市煤炭局所辖煤矿29人,其中追究行政人员责任1人;抚松县6人;长白县4人;靖宇县5人。2000年以来,全市发生重大、特大煤矿伤亡事故涉及人员应处理41人,其中,追究行政人员责任9人,企业人员责任25人,刑事责任7人。在41名应处理人员中,江源县18人,其中追究行政人员责任8人,企业人员责任3人,刑事责任7人;通化矿务局12人;长白县4人;市煤炭局所辖煤矿7人,其中追究行政责任1人。通过检查,应追究48起事故责任,实际追究41起,落实率为85%;应追究行政人员责任10人,实际追究4人,落实率为40%;应追究刑事责任8人,实际追究1人,落实率为12.5%。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行政人员和企业人员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如江源县应追究行政责任9人,实际追究4人,其他5人的责任没有追究。江源县、八道江区、通化矿务局、市煤炭局只是根据事故批复下发处分决定或处罚决定,并没有把处分决定及时装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档案,也未到煤矿企业去落实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二)追究刑事责任执行不力。2000年以来,应追究刑事责任共有8人,检查发现,只追究了1人,即:2001年江源县松树镇红利煤矿“8.20”事故,责任人张国成于2001年12月21日被江源县公安局刑拘,2002年1月8日报捕未批,1月23日取保。其余7人刑事责任没有得到追究。(三)对个体煤矿人员的处理存在“以罚代处”的问题。(四)有些地方对责任追究处理不及时,影响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时效性。如江源县对2001年“8.20”重大事故批复决定没有及时落实,致使5名行政人员责任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追究。(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责任追究监督不力。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实施事故责任追究缺乏正确认识,实施追究不积极、不主动。(二)个别地方对事故处理批复未能及时批转给有关部门执行,致使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不到位。(三)事故发生后,对有些责任者未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监控,以致有的事故责任人员逃匿,刑事责任追究无法落实。(四)个体煤矿工人多为外来打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对其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五)相关部门缺少沟通与联系,配合不够,督促检查不力。四、几点建议(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真正纳入议事日程。要对近几年来发生的煤矿伤亡事故认真梳理,对责任追究执行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二)相关部门要建立煤矿重大、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联系制度,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抓好落实。(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章建制,用制度约束行政行为,坚持煤矿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对事故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跟踪督查,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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