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江源县连续发生煤矿生产重大事故问题执法监察报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江源县连续发生煤矿生产重大事故问题执法监察报告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市监察局《关于江源县连续发生煤矿生产重大事故问题的执法监察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江源县连续发生煤矿

生产重大事故问题的执法监察报告

(市监察局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2004年12月16日和2005年3月22日、6月16日,江源县连续发生三起煤矿生产重大伤亡事故,共死亡17人、伤5人。重大事故的连续发生,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为调查事故频发原因,切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根据领导指示,对这三起重大事故进行了专项执法监察。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一)“12.16"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概况。2004年12月16日晚23时30分左右,江源县湾沟镇南翼矿区胜利煤矿井田范围内一个非法井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人(当场死亡5人,重伤1人,后经通化206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省、市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勘查,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井下作业人员使用的连接煤电钻的电缆线短路产生火花引爆瓦斯。

发生事故的井口位于湾沟镇境内鹤大公路北侧300多米的南翼矿区胜利煤矿井田范围内,原是江源县煤炭经营处一井,2001年11月被市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关闭,属于无合法手续的矿井。由于该井口关闭的不彻底,2002年4月被非法转让,社会人员刘立奎以60万元价格购买并非法开采,时间长达3年之久,到发生事故时共生产原煤达一万多吨。

事故发生后,肇事矿主瞒报并私自将死难矿工尸体分别转移到辽宁省本溪市、西丰县,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山市、临江市等地进行火化和土葬,而后肇事矿主及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破坏现场,销毁证据外逃。2004年12月24日至2005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先后抓捕归案。

(二)“3.22"重大运输事故概况。2005年3月22日7时30分左右,继"12.16"事故发生96天后,仍是江源县湾沟镇胜利煤矿又发生一起重大运输伤亡事故,死亡6人(其中3名女工),伤5人。经省、市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章乘坐矿车入井,矿车下行到变坡点时,连接矿车的插销窜出,造成跑车事故。

(三)“6.16"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概况。2005年6月16日零时50分,位于江源县松树镇煤矿五采区二队井田范围内一立井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人,经济损失达105万元。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事故不报并隐藏遇难矿工尸体。事故调查初,掩盖事实真相并乘机藏匿。6月18日,迫于调查形势的压力投案自首。经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井采用回落式回采,悬顶过大造成瓦斯积聚,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2004年12月16日到2005年6月16日,仅仅半年时间,江源县境内连续发生三起煤矿生产重大事故,特别是在短短的96天之内在同一煤矿相继发生"12.16"和"3.22"两起重大事故,并有3名女工遇难,事故性质严重,影响很大。虽然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矿主非法开采、违规生产,作业人员违规乘车造成的,但也与江源县政府及市、县、镇三级相关部门的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及不作为有直接关系。

(一)江源县政府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国务院、省政府对关闭的小煤矿有明确规定: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关闭的标准是"三不留一毁闭”(不留场地、不留人员、不留设备、毁闭井口)。工商、电力、国土资源、煤炭、公安、林业等部门要立即按照各自管理的业务范围对被关闭矿井的证、照、供电手续、火工品供应手续等予以吊销、收缴和解除。江源县政府对井口关闭及监管工作不到位、不彻底,煤矿安全生产和打击非法井工作分别由两名副县长分管,工作缺乏沟通与协调,有些问题的处理缺乏积极主动精神,事故发生后各自找借口推卸责任。2001年11月江源县政府有关领导接到关闭文件后,只是将文件批转给县煤管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公安局、电力等部门阅处,没有认真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三不留、一毁闭"规定,实行彻底关闭,只是用炸药炸一炸、埋一埋,设个警示牌就了事,有关证照、手续也未吊销、收缴和解除,对关闭井口的情况没有按文件要求向市有关部门汇报。据掌握,江源县至今还有一部分应关闭的井口没有彻底关闭,有的还与合法井搞联合技术改造,仍存在着事故隐患。

(二)监管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工作互相推诿扯皮。

调查中发现,煤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在关闭井口、煤矿验收、技术改造、扩界资源批复、非法井处理等方面缺乏情况沟通和协调。

“12.16"事故井在2001年已被关闭。2002年4月又被非法转卖与合法矿井搞联合技术改造。对此,市、县两级煤管部门虽然发现了该井为非法生产并下达了整改指令书责令停产,但没有通报国土部门取缔,又没有认真监管。

“6.16"事故井位于通化矿务局松树镇煤矿五采区二队井田范围内。2004年11月16日,通化矿务局将松树镇煤矿五采区二队等9个矿井移交给江源县管理,接收时,“6.16"事故井不在移交矿井图纸的构成之内,市、县国土部门没有参加,不了解情况,市、县煤管部门也没有向国土部门通报情况。2005年3月29日,县煤管局在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6.16"事故井在非法生产,当即责成松树镇政府通报县国土资源局该井为非法井,要求采取措施取缔。虽然县国土资源局到现场实施了封停措施,但后来,县国土资源部门以通化矿务局办采矿许可证时提供的图纸和作业规程为依据,在没有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就认定该井为合法井,既没有和县煤管局沟通,又没有向县政府汇报,便通知矿主启封继续生产。

(三)有关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

1.“12.16"事故井口非法生产时间较长,生产规模较大,又临近公路,极易发现。然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一些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竟"视而不见”,不履行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另一方面,市、县煤管部门的一些领导和工作人员在2003年2月、2004年8月30日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井非法生产,只是向矿主下达了整改指令书,没有按规定通知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措施取缔,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行政乱作为的问题。特别是2004年12月16日,县煤管局和湾沟镇有关人员到胜利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不认真,对"12.16"事故井检查走形式,结果当晚就发生了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县国土局对排查和打击非法井工作虽然实行包干管理责任制,但有关责任人对"12.16"事故井非法生产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是工作失察失职行为。

3.湾沟镇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对"12.16"事故井长期非法生产和"3.22"事故井长期不设人车、工人违章乘车入井的情况没有认真进行检查和监管,存在失职问题。

4.县煤管、劳动部门及县妇联组织对"3.22"事故井的矿主违反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不设专用人车、工人违规乘坐矿车入井,违法雇用女工从事井下危险作业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管不力。

(四)法制观念淡薄,安全生产意识差。一些矿主受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重效益轻安全,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法违规、冒险组织生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另据掌握,江源县现有38个矿井采矿许可证已到期失效,在未重新办证的情况下以整改名义继续进行生产。有的矿主系非法人代表,矿主根本不懂煤矿安全生产,矿工缺乏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对矿主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不够,管理机制不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许多漏洞。

三、几点建议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江源县连续发生的三起煤矿生产重大事故,直接原因是矿主违法开采,非法生产、违规作业造成的,但间接原因是县政府及市、县有关部门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失职所致。对此,司法机关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对矿主进行经济处罚制裁,并没收非法所得。监察机关要对相关责任人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并通报全市。

(二)江源县政府要进行深刻检查和认真反思,采取得力措施,坚决遏制煤矿事故频发的势头。

1.三起重大事故连续发生,江源县政府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县政府要召开专题会议,对这三起重大事故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剖析,查找问题,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做出深刻检查。

2.在执行纪律的同时,对不称职或不适合继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采取组织措施,予以免职或调整。

3.对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和打击非法井工作由两名副县长分管的领导体制应予以调整,确定一名党性原则和责任心强的领导统一管理,明确责任,抓好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和打击非法开采工作。

4.江源县政府要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管理。一是建立一套比较科学、严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安全生产监督员队伍。二是建立煤矿档案管理机制,对每个煤矿的矿井位置、设计构造、劳务用工、有关证照等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并分类登记造册,建立一套完整的煤矿管理专门档案,做到情况清楚、便于管理。加强对矿主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安全生产业务培训工作,增强矿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安全生产意识、业务素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以减少和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履职尽责。

市安委会要组织市煤管局、国土资源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明确责任与分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煤矿事故预防机制,认真研究解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工作推诿扯皮的问题。煤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全市所有煤矿进行深入检查和清理整顿,对应关闭取缔的要彻底关闭取缔,切实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非法井打击力度。同时改变旧的管理方式,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改革、创新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行业管理部门对扩界技术改造审批、矿产资源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好审批关、办证关,凡不符合条件的绝不予审批和办理。对江源县现有38个煤矿未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问题,尽快共同研究解决。

(四)各地和有关部门都要以三起重大事故为鉴吸取教训。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查找本地、本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具体措施,切实落实责任,真抓实干,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妇联组织要加强对煤矿生产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煤矿雇用女工进行高危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立即纠正,严肃处理,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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