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辆尾气监测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辆尾气监测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1997-12-0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辆尾气监测和管理意见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辆尾气监测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辆尾气监测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7]39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辆尾气监测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辆尾气监测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辆尾气监测和管理意见(市环保局市公安局1997年12月)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是构成我市大气污染主要因素之一,随着车辆的增多,污染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它不但直接危害了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而且阻碍了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为使我市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纳入正常化、法制化、科学化的环境管理轨道,逐步解决由其带来的污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市机动车辆尾气监测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机动车辆尾气污染控制的日常监督管理,环保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尾气的日常监测和组织上路抽测工作。二、监测合格的机动车辆由市环保部门发放尾气排放合格证。三、未取得尾气排放合格证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予落籍、检验。四、未采取措施,尾气排放不合格强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五、自1998年1月1日起,全市的小型汽车和八道江区、江源县和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其它县(市)的机动车辆一律到市公安交警支队设立的检测线进行检测(机动车辆的尾气监测同其它项目的检测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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