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市区公共交通事业三年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市区公共交通事业三年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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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市区公共交通事业三年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7〕23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
《吉林市市区公共交通事业三年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吉林市市区公共交通事业三年发展规划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我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促进全市“总量翻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吉林省建设厅关于下发〈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城[2005]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09年末,新增公交车辆90台,实现总量1100台;新增线路6条,实现线路总量90条;新增线路长度96公里,实现总线网长度860.85公里;新建车场3座;新建标准式站台100座,站台总量142座;新增客运量0.1亿人次,实现客运总量2亿人次。按照投资多元化、产权多样化、发展产业化、运作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法制化、服务规范化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起“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公交市场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放开公交经营市场。鼓励境内外企业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对市区内新开辟的公交线路,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并收取公交线路租赁费。
(二)盘活市郊公交线路资源。对于现公交企业和个体经营的市郊线路一律收取线路租赁费用。考虑到历史原因和目前的经营状况,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从2007年8月份至2010年7月期间可低价收取。2010年8月1日后,政府收回线路经营权,并通过招标方式重新确定市郊线路经营者和租赁费用标准。
(三)加强租赁费管理。收取的市区内新开辟线路和市郊线路租赁费,一律上缴市财政,用于对公交企业公益性支出的补偿。
(四)加快公交场站建设。全面放开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允许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政府公交场站建设规划,投资建设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
(五)全面推行公交经营许可制度。对现有的城市公交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经营的城市公交线路,一律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由市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经营许可的具体管理工作,审查确定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并签订经营许可协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城市公交企业的体制改革。城市公交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真正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目标。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其逐步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
(二)建立完善的补贴补偿机制。公交企业因承担公益性支出(包括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盲人、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半价乘车)减少的收入,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三)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城市公交行业的发展建设,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
(四)要制定出台《吉林市公交行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要依法收回经营许可。
(五)加强市场监管,严禁将同一线路重复授予不同的经营者。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以及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和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六)提高服务水平。公交企业和经营者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科学合理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及时疏导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要积极选用安全、节能、环保的车辆,逐步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要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和驾驶员的教育,确保安全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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