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办理程序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办理程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市政办函〔2006〕2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办理程序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办理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方案的确定
(一)由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对计划改造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项目招商方案,报实施工作组审批。
(二)对于经济测算为负效益的改造项目,在招商方案中提出弥补亏损方式。具体方式为:
1.减免土地出让金。对经营性开发用地部分,通过土地出让金即征即返的方式予以减免。具体可采取土地出让金与弥补亏损的政策性补贴对冲或注入财政资金进行周转、分期即征即返等办法操作。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实施工作组审批。
2.对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部分的事业性收费全额免收,经营性开发部分的行政性收费全额免收。
3.调节项目拆迁范围。项目拆迁范围划至规划用地红线。对于项目实施单位拆迁范围以外路径部分的拆迁安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同步实施,其费用由政府承担。
4.适当调整项目规划容积率。
5.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予以免收。
6.回迁安置住宅部分的上水接装费和供热管网建设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5%收取。
二、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
(一)住宅及商业用地改造项目。办公室依据批准的招商方案,通过公开招商方式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对同一改造项目,有两个以上投标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二)工业用地改造项目。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
2.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实施。
三、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程序
(一)办公室将实施工作组审定的改造地块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实施工作组审定的改造地块及时出具土地出让相关手续。
(二)办公室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出具“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准书”,作为项目确定及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依据。
(三)办公室到市发改委统一办理项目计划。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持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准书及有关要件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前期手续。
四、重点棚户区改造计划外项目的审批
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原则上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在改造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对于开发企业申请的计划外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进行经济测算,在测算的基础上拟定项目改造方案,报实施工作组审批。
五、实施工作组会议的召集
实施工作组会议可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议题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一是由召集人直接确定议题;二是由实施工作组成员单位提出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三是由办公室初拟议题,由召集人确定。
六、重点棚户区改造“绿色通道”的要求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一个窗口办公。相关委办局要于4月5日前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设立重点棚户区改造指定审批窗口,局内审批环节内部循环,以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从办理项目计划开始至施工许可证办结,审批办理时限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经验收合格办理产权时,房产部门实行特事特办,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产权办理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办公。精简办事环节,随时接件、及时受理、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
附件: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手续审批流程图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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