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市政办函〔2006〕30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
一、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卫生许可证》: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保障金的存折和《城市困难居民证》(以下简称持证)及相关材料,到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理。
二、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占道经营费:申请人持证及相关材料到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理。
三、城市低保对象办理减、免、缓收个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申请人持证到工商所认定并填申请表,到工商分局审批。
四、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税费: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减免。
五、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学杂费:每学期开学后,持证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六、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免缴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人持证与费用收缴部门直接办理减免手续。
七、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就医费用:申请人持证到相关医院办理,普通门诊会诊后可免费专家门诊。
八、城市低保对象办理五种大病救助:持证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核审批。
九、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二代身份证工本费:每年6月、11月持证凭有效收据到社区办理补贴。
十、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按省、市规定程序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
十一、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公益性岗位:持证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办理。
十二、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供热费:申请人持证到供热费收缴部门填写申请表,经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核盖章,到供热费收缴部门办理。
十三、承租原房产系统公房经营企业公房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房租金:申请人持证到房屋产权管理单位领取登记表,经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核盖章,到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审批办理。
十四、城市低保对象房屋拆迁安置:申请人持证与拆迁人按照拆迁法规和棚户区改造低保对象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十五、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有线电视费:申请人持证到有线电视营业厅办理。
十六、城市低保对象办理减免殡葬费:申请人持证到市殡葬管理处审批办理。
十七、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提供法律援助费:申请人持证到市及城区各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十八、城市低保对象考入重点大学申请升学救助:持证到市慈善总会申请办理。
十九、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实物救助:持证到社区低保站提出申请,经街道低保所同意,到“阳光超市”领取实物。
二十、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和孤儿申请特殊救助:持证到区残联、老龄委、民政局申请特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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