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携带)管理办法
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携带)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5-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携带)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便于查处偷猎和超量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活动,根据《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运输和携带我省第一类和第二类保护野生动物(含活体、皮张、标本、骨架、蛋等,以下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活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运输或携带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者,必须持有《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准予运输(携带)证明》(以下简称准运〔携〕证),按有关规定需要检疫的,还须同时持有检疫证明。
第三条国营运输部门(含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部门)和集体、个体运输业者,承运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须凭准运(携)证办理承运手续,按有关规定需要检疫的,还须同时查验检疫证明。对于没有证明、证物不符以及证件不全或失效的,应拒绝承运。
第四条个人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业、检疫、公安、司法以及运输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对于没有证明、证物不符以及证件不全或失效的,由当地县(市)林业部门进行处理;其中违反检疫规定的行为,由检疫部门处理:属于偷猎和超量猎捕的行为,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
第五条准运(携)证由省林业厅制定样式,由县(市)林业部门印发。
办理准运(携)证,须凭批准猎捕的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起运县(市)林业部门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计88种)
第一类保护动物
(3种)
序号中名别名
1丹顶鹤仙鹤、白鹤、黑屁股犊
2东北虎老虎、大虫
3梅花鹿花鹿
第二类保护动物
(85种)
序号中名别名
1极北小鲵
2爪鲵
3竹叶青竹叶青蛇
4大白鹭老等
5黄嘴白鹭
6白鹳老鹳
7黑鹳乌鹳
8白▲
9朱▲朱鹭
10白琵鹭
11黑脸琵鹭
12黑雁
13大天鹅黄嘴天鹅
14小天鹅啸声天鹅
15鸳鸯
16中华秋沙鸭鳞胁秋沙鸭
17蜂鹰雕头鹰
18鸢鹞鹰
19苍鹰黄鹰
20雀鹰鹞子
21松雀鹰
22大▲花豹、白鹭豹
23▲土豹
24毛脚▲
25灰脸▲鹰
26金雕洁白雕、红头雕
27白肩雕御雕
28草原雕角鹰、大花儿雕
29乌雕花雕
30玉带海雕
31秃鹫坐山雕
32白尾鹞灰鹰、白抓
33鹊鹞喜鹊鹰、喜鹊鹞
34白头鹞白尾巴根子
35鹗鱼鹰
36猎隼
37游隼花梨鹰
38燕隼青条子、蚂蚱鹰
39灰背隼
40红脚隼青燕子
41黄爪隼草原隼
42红隼黄鹰、红鹞子
43黑琴鸡黑鸡、乌鸡
44灰鹤鹚▲
45白头鹤锅鹤、玄鹤
46白枕鹤红脸鹤
47白鹤黑袖鹤
48蓑羽鹤闺秀鹤
49大鸨地▲、羊须▲
50红嘴巨鸥
51斑海雀
52赤翡翠
53兰翡翠兰袍钱狗、喜鹊翠
54蒙古百灵
55小沙百灵
56凤头百灵
57云雀百灵、告天鸟
58短趾沙百灵
59角百灵
60太平鸟十二黄、连雀
61小太平鸟十二红
62黑枕黄鹂黄莺
63红尾歌鸲
64红点颏
65兰点颏
66兰歌鸲兰靛杠、兰尾巴根子
67北红尾鸲火燕
68红胁兰尾鸲
69戴菊金凤头
70寿带鸟三光鸟、长尾翁
71金翅雀金翅儿
72高山鼠兔
73小飞鼠小鼯鼠
74豺棒子狗
75棕熊人熊、马熊、马驼子
76紫貂黑貂、大叶子
77白鼬扫雪
78伶鼬银鼠、高丽马
79水獭水狗
80猞猁林■
81东北原麝香獐子、山驴子
82马鹿八岔鹿
83黄羊蒙古瞪羚
84斑羚青羊、山羊
85金钱豹幼体俗称:土豹子
198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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