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六日
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2.2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2.3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5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和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医疗卫生救助
4.5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5监督检查
7附则
7.1响应分级标准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市际沟通与协作
7.5预案解释部门
7.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l)造成6人(含6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l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l)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工作必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政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兄弟市救援力量。
2.2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成立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由常务副市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和相关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副秘书长、公安局、经贸委、安监局、卫生局、交通局、建设局、质监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县(区)以及驻淮部队、武警淮安支队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常务主任担任。
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下设分指挥部。
2.3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2.3.1警戒保卫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分管公安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
2.3.2应急救援指挥。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相关行业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包括安监局局长、相关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下设若干个专门办公室,由相关牵头责任部门负责。
(l)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内河、湖泊的交通、航运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由市地方海事局牵头负责;
(3)湖泊(不包括洪泽湖)渔业捕捞及滩涂养殖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林牧渔业局,由市林牧渔业局牵头负责;
(4)建筑、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6)急性中毒亭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7)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新长铁路公司,由新长铁路公司牵头负责;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由市安监局协调,其它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自职责,予以负责。其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别由道路、内河、湖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
(9)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10)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局,由市农机局牵头负责;
(11)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新长铁路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2)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淮安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13)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
(14)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5)应急通信保障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
(16)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指导。武警淮安支队指导武警部队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17)驻淮部队、武警淮安支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
(18)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新长铁路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9)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
(20)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2l)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废弃物处置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2)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新闻稿件须有关应急救援办公室及市委宣传部审核。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办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分指挥部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3.3医疗救护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分管卫生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护方案。
2.3.4物资供应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由分管发改委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任副指挥长,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物资保障服务。
2.3.5善后处理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善后工作,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一般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见7.1响应分级标准Ⅳ级),由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区)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进行现场救援工作。
较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见7.1响应分级标准Ⅲ级),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特别重大(见7.1响应分级标准I级)、重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见7.1响应分级标准Ⅱ级)应急处置,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并将事故情况立即上报省政府,请求省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淮安市指挥。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灾难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当地政府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5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1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5.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5.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2.5.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2.5.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2.5.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5.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2.5.8适时发布通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通告于众。
2.5.9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别大的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省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相关部门、单位、部省属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市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
如果需要市外力量的援助,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联系。如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上报省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市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市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市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7.1)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进行市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县(区)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市相关部门的响应
市级响应时,市相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工矿商贸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国防科技工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国防科技工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时,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灾难,按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农机等事故灾难,按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灾难,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9)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按照《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0)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发生事故灾难,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2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l)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3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到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或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6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事故灾难;
(2)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重大交通事故灾难;
(4)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事故灾难。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市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揭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部、省属在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区)行政区、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市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市政府和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4.2.1市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l)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4.2.2市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l)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为必要时通过市安委会协调驻淮部队战部和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区)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大的报市政府决定。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l)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区)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区)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浏与评枯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4.9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享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地方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县(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市政府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亭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市政府或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事故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轻伤或者一次重伤1人至2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情况报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一次死亡1人或者一次重伤3人至5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三)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重伤6人至9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四)一次死亡3人至9人或者一次重伤10人至29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或由省委托市组织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物资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市发改委、经贸委负责协调跨县(区)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享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演习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市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l)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
(2)超出市(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l)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事故;
(2)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6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旅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不拼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市际沟通与协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市级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救援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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