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泰州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泰州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转发泰州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3〕2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泰州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针对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对象
全市辖区内农用自备船舶、乡镇渡口。
二、整治时间
2003年12月-2004年6月
三、整治目标
通过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和乡镇渡口的整治,进一步落实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推行乡镇船舶特别农用自备船舶和乡镇渡口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体目标:
1、全市符合安全条件的乡镇农用自备船舶一律标明船舶编号、所在地和载重线。
2、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所有人、操作人员全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船舶证件》。
3、建立落实市(区)、乡镇、村、农用自备船舶船主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4、基本消除乡镇农用自备船舶非法载人、乡镇渡口超载、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
5、全面实施《江苏省乡镇渡口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四、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管理阶段。时间从今年12月到明年3月。
1、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农村广播站等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乡镇渡口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安全文明乡镇渡口标准》等规定的宣传,使这些规定、制度、政策和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以乡镇为单位,进一步摸清本乡镇内农用自备船舶的数量、分布、类型,并登记造册。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航行规定,认识违章航行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掌握船舶安全操作的基本技术,进一步提高安全守法意识。
3、乡镇政府按照《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统一对农用自备船进行编号,核定船舶的装载定额,喷涂统一船舶标志与编号,颁发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船舶证件。
4、建立市(区)、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农用自备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的管理内容、权限和责任。农用自备船主每年要与所在村签订《乡镇农用自备船舶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乡镇政府要制订统一的农用自备船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由村组和专门的管船机构组织实施。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督查。通过督查,发现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5、全面开展创建安全文明乡镇渡口活动。各市(区)要对照《江苏省安全文明乡镇渡口标准》,排找差距,弥补不足,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力争在2004年底前,全市有80%的乡镇渡口达到安全文明渡口的标准。
6、认真落实《江苏省乡镇渡口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渡口、一般渡口的界定原则,对市(区)、乡镇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对乡镇渡口的检查重点、检查频率、检查内容和隐患处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切实加以落实。一是各市(区)要迅速组织对辖区内的乡镇渡口进行重新排查,按照乡镇渡口所在位置、渡运量等因素,确定重点渡口和一般渡口。二是海事管理机构要为每一个渡口配备“乡镇渡口安全检查记录簿”,记载乡镇渡口的安全检查情况。三是乡镇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乡镇渡口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乡镇渡口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要求如实记载在安全检查记录簿上。安监、交通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督查乡镇渡口的安全状况,督查乡镇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检查职责。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时间从明年4月至5月。
集中检查采取各市(区)自查、市督查、省重点督查三种方式进行。市(区)政府主要检查各乡镇农用自备船舶是否已登记发证、人员是否进行培训、乡镇、村、船主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建立落实、是否已开展创建文明乡镇渡口活动、乡镇渡口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是否贯彻落实。在检查过程中,对未按整治要求登记发证的农用自备船舶应责成船舶及时回所在乡镇按要求办理;对没有开展创建文明乡镇渡口活动和实施乡镇渡口安全检查制度的,要责成乡镇政府迅速组织开展。发现非法载人、载客,违章渡运、超载渡运等严重违法行为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加以取缔。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市(区)完善落实乡镇船舶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推广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对未按整治要求开展工作,管理不力的,市督查小组要进驻重点市(区)督办,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时间为明年6月。
各市(区)要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工作经验和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要在总结成绩经验的基础上,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和乡镇渡口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评估,明确今后工作的重点和方向,督促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对整治工作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加以推广交流,并以市(区)为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4年5月30日前报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整治要求
1、加强领导,建立组织。为确保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市(区)应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交通、安监、公安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强对乡镇农用自备船和乡镇渡口专项整顿的组织领导。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区)应加大乡镇农用自备船和乡镇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台、标语和简报等多种有效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将农用自备船违章航行、非法载人,以及违章渡运的危害性,以及整治要求、规定等公告广大群众,大造整治声势,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船户水上安全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3、强化整改,落实责任。各市(区)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将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对农用自备船和乡镇渡口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加以取缔,决不手软。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因管理不力而酿成重大事故的有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以上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泰州市交通局
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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