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五日

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10月15日发布)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确保鲜活农产品的顺畅流通,加快畜牧业、保护地、林果业大市建设步伐,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辽政办明传[2006]101号)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鲜活农产品是指我市生产的新鲜蔬菜、食用菌、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第三条本市开通的“绿色通道”包括本市境内的全部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本市及外省市货运车辆,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具有本市县级以上农业、畜牧部门开具的检疫、消毒等产地证明;

(二)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混装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的核载吨位或有效装载空间在70%以上。

第五条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绿色通道”,有关部门要对其实行不扣车、不卸货、不罚款的政策;本市境内普通公路的收费站(点)应对其降低一个收费车辆车型档次征收通行费(第一类车辆不再降档)。

第六条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收费站(点)或接受检查时,需出示本市县级以上农业、畜牧部门出具的检疫、消毒等相关手续,该手续本车本次有效。

第七条持有“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有的专用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收费站(点)时可免示检疫、消毒等有关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拦车检查。

“朝阳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依据运输产品种类分别由市农业、畜牧部门签发,有效期一年。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要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核检运输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农业、畜牧部门依法查验、查检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九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户、车主和装载配货单位以及承运驾驶人员的教育,增强农户和承运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杜绝超载、超限和其他违规运输行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合理装载和运输业户守法经营。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生产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建设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各项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影响“绿色通道”畅通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朝阳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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