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5〕54号
关于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打破地区封锁,创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政办明〔2005〕8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内容
凡我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不公平待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清理的重点是:
1、直接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产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的;
2、专门针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的;
3、专门针对外地产品而且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技术、检验、认证措施的;
4、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审批的;
5、指定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的;
6、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歧视性市场准入和不公平待遇的;
7、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造和重组的;
8、限制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
9、其他违规实施行业垄断的。
二、清理的原则清理工作实行“谁规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性法规、规章由起草部门先行提出清理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清理的方式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违反国务院第303号令和《若干意见》,或者经清理后无继续保留必要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予以修改;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新的具体政策措施。
四、清理的时间
清理工作要在7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涉及市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填写《审核清理文件统计表》、《已修改和已废止文件目录》、《拟修改和拟废止文件目录》(附后),并于7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书面总结并附表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组织领导
此次清理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清理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统一组织。要加大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对清理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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