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6〕110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市安监局制订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行政辖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辖县(市)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按照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为主,条块结合,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I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I级由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II级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V级由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下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担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的专业领域应急指挥机构。

2.1.2应急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

2.1.3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

2.2.1市安委会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负责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军分区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工作。

2.2.2市安委会办公室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在全市总体应急预案的框架下,编制和修订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总预案,监督指导全市子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督促专业应急机构的建设;

(4)组织指导全市应急救援演练;

(5)承担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2)执行市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应急响应行动;

(3)平时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

(4)建立应急指挥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信息库与专家组

(5)编制通讯联络名录、危害源点监控技术手册和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目录等备忘信息。

2.2.4政府有关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中,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燃气、道路交通、海上水上交通、铁路道口、重大食物急性中毒等子预案而设的指挥机构为市专业协调指挥机构。既负有本部门应急响应的职责,又承担市政府、市安委会所安排的应急响应任务,确保子预案的顺利实施。

2.2.5市有关部门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与本预案及专项子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子预案应急管理机构必须与省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做好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投入运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分管安全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葫芦岛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安监局、消防局、财政局、建委、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技监局、工商局、气象局、海事局、网通公司、两锦供电公司、市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

2.4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2.4.1总指挥

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2.4.2副总指挥

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2.4.3葫芦岛军分区

根据总指挥的决定,组织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2.4.4市政府办公室

(1)负责指挥部内部的信息沟通;

(2)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对正副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4)为指挥部提供车辆运输、通讯及后勤保障;

(5)负责应急救援涉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的安置和处理。

2.4.5市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4.6市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巡警、治安、防控等警力参与救援;

(3)负责架设现场350M无线通讯网络并负责维护;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5)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2.4.7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3)对应急救援危害辨识与控制提供咨询和对策;

(4)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准备;

2.4.8市消防局

实施现场应急扑救。

2.4.9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2.4.10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施工抢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2.4.11市交通局

(1)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

(2)按照有关预案负责河道、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

(3)配合葫芦岛海事局在海上水上的应急救援工作。

2.4.12市卫生局

(1)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2)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3)负责向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4)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2.4.13市环保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

2.4.1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2)负责向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资源的信息。

(3)负责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4.1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的登记基本情况资料。

2.4.16市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2.4.17葫芦岛海事局

负责对海上遇险船舶设施及人员的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处理。

2.4.18葫芦岛网通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2.4.19两锦供电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用配电、照明保障。

3.预警预防机制

3.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公安110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1.2当地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同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3.1.3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人员伤亡情况、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4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报告给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预警行动

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辩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即本预案的启动由市长批准、市安委会组织实施。启动市各专业子预案由各分管副市长批准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辖县(市)区政府及部门组织实施。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1.1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辖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子预案,建议由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实施。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给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4.1.2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的响应

(1)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2)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3)发生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4)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5)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6)发生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7)发生铁路道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铁路道口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8)发生煤气、液化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9)发生海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海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10)发生火灾事故灾难,按照《市火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11)发生食物急性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按照《市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12)发生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13)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14)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有关职能部门按部门预案组织实施。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启动市应急预案,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3)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与周边城市与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5)及时向市政府负责人、市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如应急响应升为Ⅱ级,应考虑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可设行动、策划、后勤、资金、行政等机构,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4.3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4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辖县(市)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并协调实施。

4.5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8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4.9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监测、鉴定与评估内容还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0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安委会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组织媒体报道。

4.1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或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市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

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建立以地理信息(GIS)为平台,集信息采集、储存、传输、处理为一体的应急指挥系统,逐步实现网络化。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2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粮食部门负责粮食的供应。同时事故灾难地政府可与相邻地区签订物资供应和运输互动协议。

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铁路等行政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6.3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高危险行业、交通运输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4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辖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我市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5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征缴高危险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经费、事故灾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全市性的应急演练所需经费。

6.6教育、训练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依据子预案的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上述机构和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6.7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市)区级行政辖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3奖励与责任

7.3.1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