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行政区域内旧机动车交易进场单位的通知
关于杭州行政区域内旧机动车交易进场单位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杭州行政区域内旧机动车交易进场单位的通知
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旧机动车流通秩序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2003年第30号公告确认执行)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3]1005号文件)和杭州市贸易局、公安局、工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杭贸特[2003]163号)文件要求,经杭州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下列单位为杭州行政区域内旧机动车交易场所:
浙江旧机动车贸易中心(沈半路245号)
杭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石祥路589号)
杭州萧山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萧山区萧绍东路120号)
杭州理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余杭区迎宾路68号)
上述4家单位经审核,符合旧机动车交易进场条件,自2003年12月10起,受理旧机动车交易业务,除此之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进行旧机动车交易活动。
在整治过渡期间,2003年12月10日止,原开具的交易发票一律作废,未办理过户、转籍等手续的,应当到原开具交易发票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重新调换交易发票,原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应无条件予以调换交易发票,同时出具二维条形码。在浙江汽车市场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已开具的交易发票,未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务必在2003年12月30日前到4家旧机动车交易进场单位调换交易发票,受理单位应当予以调换并出具二维条形码。
车辆管理所办证窗口应当凭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旧机动车交易发票、二维条形码和专职办证员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杭州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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