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工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3-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流通主管局、公安局、工商分局:

根据省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3〕100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杭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秩序,现将《杭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工商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杭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近年来,杭州市旧机动车市场发展势头强劲,交易活动十分活跃,已成为杭州流通市场的热点和政府扩大内需、引导消费的抓手。但是,由于市场缺乏统一规划和监管,交易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的情况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机动车流通秩序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按照浙江省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3]1005号)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实际,为切实抓好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特提出如下整治工作意见:

一、整治目标

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秩序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和维护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规范,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严厉打击旧机动车交易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清理和整顿经营主体,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杜绝国有资产和税收的流失,从根本上促进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整顿旧机动车交易主体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旧机动车交易经营资格进行重新审定。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中心(市场)布点要求和准入条件,确定我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的经营主体,理顺目前有“场”无经营资格、有经营资格缺乏经营条件的局面。

(二)严厉打击旧机动车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对从事旧机动车车辆交易的非法经营活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家,取缔一家,进一步规范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三)整治旧机动车场外交易行为。旧机动车交易属特殊商品流通,国家和省对旧机动车交易都有严格的规定。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是旧机动车集中交易的场所,为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经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内进行,实行统一交易管理。未进交易中心(市场)的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其经营的旧机动车也必须进市场按照“统一检测验证,统一鉴定估价,统一经营票据,统一过户转籍”的“四统一”原则,纳入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四统一”管理范围。市公安局车管所要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内设立办事窗口,实行验证、过户、上牌服务的一条龙管理。坚决打击和取缔旧机动车场外交易和地下交易。

三、工作方法

采取“分段实施、突出重点、自查抽查”的方法,要求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要对辖区内旧机动车经营单位进行一次调查、审核,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坚决查处以信息服务、寄售寄卖、商品调剂等为名,从事旧机动车辆交易的非法经营活动,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四统一”市场秩序。市有关部门对下属单位未落实事项进行督办。

四、工作部署及内容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落实阶段。11月上旬以前,一是制订整治方案,下发文件,召开有关会议,统一思想与行为;二是开展调查摸底,掌握辖区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三是开展宣传活动,以舆论造势,形成整治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中、下旬,一是市贸易局会同市公安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经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集中力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经营单位资格组织重新审核,上报确认,并建立经营许可年检制度;三是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三)整改完善和总结阶段。12月上、中旬,一是分类指导、督促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帮助其达到规定要求,规范经营;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具体管理措施;三是清理不合格单位,建立市场举报制度;四是总结专项整治工作,通报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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