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

(市安监局二○○五年二月六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有利于及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有序,并按事故报告要求规范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事实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按浙政办发〔2004〕73号文件第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

1、造成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也可视情委托当地政府组织调查。

2、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

3、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省部属、外地进杭、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该类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也可视情委托当地政府组织调查。

五、各级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浙政办发〔2004〕73号的要求作出处理决定,并办理结案手续。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省部属、外地进杭、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由杭州市政府办理结案手续,其他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所在地办理结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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