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道路交通护栏管理的通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道路交通护栏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郴政通〔20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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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道路交通护栏管理的通告
郴政通〔2011〕2号
为切实加强市城区道路交通护栏(以下简称“交通护栏”)管理,保护公共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除交通护栏;交通护栏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部门审查。对擅自移动、拆除交通护栏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责令恢复并赔偿恢复交通护栏所需费用。
二、过失损毁交通护栏的,应当主动报警,并履行赔偿义务。
三、严禁跨越、倚靠、摇摆交通护栏,严禁擅自在交通护栏上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及晾晒衣物。违者,分别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因交通事故损坏交通护栏逃逸的,除依法予以赔偿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肇事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五、故意损毁、移动、拆除、盗窃交通护栏的,责令照价赔偿,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民有爱护交通护栏的义务,对举报破坏交通护栏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奖励制度。对于移动、拆除、损毁、盗窃交通护栏和车辆撞损交通护栏后逃逸等违法犯罪行为,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群众扭送破坏交通护栏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的,给予3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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