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文电办理程序提高公文运转效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鄂州政办发〔2006〕58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文电办理程序提高公文运转效率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加强文电管理,提高公文传阅速度,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参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会议办理。市政府实行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题由分管市长或秘书长提出,办公室秘书一科汇总、审核,并按规定办理会议审批手续,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秘书一科负责上述会议的会务工作,整理好会议纪录,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草拟工作并送审。一次会议形成一篇综合性纪要,其中,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纪要经科长审核后,报送秘书长审定签发,全会纪要一般存档备查,也可根据会议需要下发;市政府全会的领导讲话整理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根据需要,市政府领导讲话报请秘书长、市长审核后,交文书科以《政府情况通报》形式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科长审核后,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报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办公室相关科室承办,根据会议需要,承办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科长审核后送分管秘书长、分管市长签发。

二、上级来文办理。上级来文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电传等公文。上级来文统一由文书科签收、登记、编号、分发,各清理一份贴阅文签,提出拟办意见送科长审核后,按程序送领导批示。审核内容是:分发范围是否适度、准确,是否符合工作需要;对来文中要求反馈的事项,拟定承办督办科室,报分管公文工作的领导批示;对内容属重大政策措施的文件由相关科室拟定办理意见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批示。《中发》、《中办发》、《鄂发》、《鄂办发》属党委系列处理件,由文书科负责传阅。《国发》、《国办发》、《鄂政发》、《鄂政办发》等上级文件,在清理一份贴阅文签的同时,除绝密级以外,一般原件分发各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办公室内发市长、副市长各一份,秘书长、副秘书长用一份传阅;机密级文件和秘密级文件,发文范围、份数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控制。上级传真件、会议纪要等公文,由文书科签收后根据文件内容提出分办意见,经科长审核后,送交相关科室承办,其中会议通知及其它重要件直送秘书长阅示。

文电传阅要做到快捷、高效。上级来文的分发,应在文件收到当日分办完毕,当天进入阅文程序。领导身边工作人员和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文书科送来的传阅文电,要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及时送领导同志阅批,如遇领导同志公务繁忙一时不能阅批的应及时提示。如领导同志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阅批公文时,领导身边工作人员和承办人员应及时以电话等方式与领导同志联系汇报,确保以最快的速度让领导同志知晓公文内容,并根据领导同志意见对公文作出相应处理。各位市长当天的批件公文原则上要批完,不得留置。对领导同志阅批的公文,要按照“谁送退谁”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

三、请示和报告处理。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统一由文书科签收、贴文件处理单,提出分办意见,经科长审核后,在收文当日分送相关科室,由各对口科室负责处理。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请示”,由文书科退回报文单位。来文内容涉及几个科室职责范围的,由分管文书工作的领导或秘书长批办,确定一个科室主办,相关科室协办。各科室对“请示”、“报告”一般应在签收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办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按程序送领导批示,紧急“请示”随到随办。各科室提出拟办意见,要力求具体、准确。外来平行文比照“请示”、“报告”办理程序办理。

四、领导批示件办理。市长批示件分办工作统一归口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一)市长批示件由督查室整理后,先送秘书长阅知,秘书长阅毕退回后应及时分类、登记、编号,按照市长的批示要求,及时将批示件送有关领导阅批或交有关单位办理。

(二)对市长明确批示给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地方或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或转有关单位办理。市长未明确批示给指定领导的,须提出拟办意见,送秘书长签批,并复印发送相关副市长、副秘书长阅知;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全局的重要批示件,根据工作需要送市委领导阅知。

(三)在领导批示件交办过程中,对市长明确批示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交办时应填写《市长批示件交办单》,提出办理要求,经督查室主任审核后,交承办单位办理。市长批示未明确是否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应视市长批示内容,决定是否需要承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若需要,应填写《市长批示件交办单》,经督查室主任审核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四)对内容明确、承办单位单一的批示件,直接转交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对内容交叉或涉及几个单位的批示件,交办时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指定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对少数不宜交下级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室直接办理的事项,经领导授权后,由督查室督办。

(五)督查室按市长批示要求,将市长批示件送有关领导或单位办理时,应根据批示件的内容,将批示件复印分送相关副市长和副秘书长阅知。

(六)市长批示件办理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从交办之日起)。内容紧急或领导批示有特别要求的,办理时限视内容紧急程度或按领导要求确定。市长批示件交办时,一律以机要件寄出;内容紧急的,通知承办单位前来领取,或以机要传真发出。

(七)应建立市长批示件台帐制度。交办市长批示件时,应在市长批示件交办台帐中详细填写交办时间、交办内容、承办单位、以何种方式交办、办理时限等。督查室可采取电话询问、发函等方式,每月定期对上月市长批示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上门督查催办。对逾期未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向承办单位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催办通知单》,催促其尽快办理,并责令其填写《市长批示办理情况报告单》书面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及其原因。督查室每月初应对上月市长批示情况及上月落实反馈情况进行综合,摘登《市长批示办理情况》。

副市长批示件办理程序参照市长批示件办理程序办理,由各相关科室具体承办。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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