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整治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工作方案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整治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佛山市整治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工作方案

目前,我市道路交通运输秩序良好。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交通行政执法队伍难以实施机动的路面执法,执法力度相对不足,全市的非法营运现象比较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市非法营运车辆有近两万辆,其中:仅禅城区从事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就达一万多辆;全市非法营运的私家车约有一千一百辆左右,占佛山全市出租车总量的50%;非法营运的套牌车也有一百多辆。这些非法营运车辆对和谐稳定的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主要表现在:非法营运车辆由于成本费用低、运价便宜,拥有一定的客源市场,对公共交通的发展造成冲击,给佛山的公交运输市场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非法营运车主为揽客,常把车辆乱停乱放在街边及十字路口等位置,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为有效遏制摩托车、蓝牌车、套牌车非法营运,维护市容整洁,规范交通运输秩序,促进公共交通发展,现制定佛山市整治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履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针对我市存在的道路交通运输市场非法营运猖獗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政府综合治理的强大威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全市范围开展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整治行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佛山市现代化大城市的优美面貌。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整治道路交通运输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区主管副区长、市交通局、公安局、法制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开展道路交通运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府及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交管总站。

各成员单位要抽调执法人员成立一支机动执法队伍,专责实施专项整治并负责协助各区的整治行动。机动执法队伍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和领导。

各区要相应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由主管交通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在市的统一指导下,分别负责本区的各项整治行动。

三、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对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严厉打击;

(二)对蓝牌车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道路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理;

(三)对套牌车和已到期报废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查获的报废车辆一律送金属回收公司统一销毁;

(四)坚决打击兜客、宰客以及其他扰乱运输市场、站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五)坚决纠正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乱停乱放等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的行为;

(六)坚决打击车匪路霸、欺行霸市,对渗透到运输市场的黑恶势力,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打击,绝不手软。

四、整治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全市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大力宣传整治的目的和意义,并在辖区内广泛张贴或悬挂警示性宣传标语,使群众清楚了解进行非法营运等行为的危害性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重要意义。各区可设立举报电话,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二)各区要成立专项执法行动小组,根据辖区内运输市场情况,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地段、站场的情况分析规律,找出解决的具体对策,制定行动方案,实施打击行动。

(三)市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各区的治理重点、难点,及时调派机动队伍,参与协助各区的整治行动,并随时掌握整治情况。

(四)整治工作从2005年7月1日起到2006年6月30日止。

(五)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区要保留一支联合执法队伍,形成长效机制,负责本辖区的治理工作,必要时可五区联动,具体方法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凡抽调到联合执法队伍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整治期间,原则上受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和指挥。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各部门在联合整治过程中,要紧密合作,各尽其责。要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把握各项政策,坚决防止出现公路“三乱”行为。

(三)对查扣的车辆,政府部门可根据各自职权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对无营运资格参与经营、不按指定站场上落客、中途擅自甩客等违章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2、对报废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章行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对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乱停乱放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市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四)联合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区要对联合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于2006年7月15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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