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8-0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5月26日以粤府办〔1987〕65号文发布)的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经交易点私下买卖旧车的,对公民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

按规定办理成交手续。”

199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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