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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0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5月26日以粤府办〔1987〕65号文发布)的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经交易点私下买卖旧车的,对公民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
按规定办理成交手续。”
199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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