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江门市区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0-05-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江门市区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的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江门市区从事道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纳入交通行业管理,依法经营,依章缴纳税费。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行为。

二、凡进入江门市区的客运班车,必须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客运站上下旅客;过境的外地营运客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江会路、西环路、江沙路、迎宾路、江海路)行驶,严禁在市区内沿途上下旅客、兜圈拉客和乱停乱放。

三、异地出租小汽车不得从事起、终点均在本市区内的营运载客业务,必须进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站点才能装载返程客。凡空车行驶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异地出租小汽车均须显示“暂停载客”标志牌(灯),夜间不得亮顶灯。

四、禁止使用货车(包括小四轮)、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和残疾人车经营道路客运。

五、从事道路货运代理、配载的经营者,必须进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货运交易市场经营,办理配载手续,使用统一的货物运单。严禁营运货车占道揽货经营。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和非法经营的行为,由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七、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工作。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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