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区惠城中心区人力三轮车板车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惠府〔2007〕134号
颁布日期:2007-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市区惠城中心区人力三轮车板车管理的通告

惠府〔2007〕134号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维护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交通秩序,创造有序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惠城中心区人力三轮车(含手推车,下同)、板车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每日6:00—20:00时,下列道路除市政、环卫作业用车和送煤车外,禁止人力三轮车、板车通行:

环城西一路、二路;下角东路、中路、西路、南路;鳄湖路;黄屋路;大岭路;鹅岭西东路、西路、南路、北路;麦地路;麦地南路;麦岸路;演达一路、二路;仲恺一路;南岸路;南坛东路、南路、西路、北路;下埔路;下埔南三街;惠沙堤路;横江三路;花边北路;南门路;南湖路;长寿路;水门路;中山东路、南路、北路;滨江东路、西路;东湖西路;永平路;四清路;桥东路;东湖路;东平大道;云山东路、西路;文昌一路、二路;三新南路、北路;文明一路;文华一路;惠州大道(三环路以内路段)。

二、禁止利用人力三轮车、板车在市区惠城中心区道路、广场摆卖经营。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城管办牵头,组织市工商、公安交警、交通、公用事业、环卫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依法整治和处理;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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