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惠府办〔2006〕7号

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机动车排气对城区空气质量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公共交通车辆排气污染问题更为突出,市民反映强烈。为保护和改善大气质量,巩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含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营造和谐惠州、促进惠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工作来抓。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环保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抽检监测工作;市交通局、公用事业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和督促汽车运输总公司、公共汽车总公司等汽车运输企业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在用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对申领车牌号、行驶证的机动车,新车登记初检时排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发给车牌号、行驶证;过户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年检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责令限期维修,维修后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年审;对被责令维修后无法修复的机动车按国家规定强制报废。

四、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抽检抽查工作。市公安交警支队会同市环保局加强对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抽检。对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

五、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警支队要长期派人到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跟班监督;市环保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到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跟班监督或对检测后的机动车进行抽检,确保检测工作落实到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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