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低收人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5-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穗府办[2005]49号

关于调整我市低收人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减轻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负担,缓解其生活困难状况,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减免了部分消费性收费。凡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含300元)的家庭和“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家庭,均可享受该政策。今年,随着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各区、县级市相应提高了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但执行标准不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390元以下(含390元)的家庭,以及“三无人员”家庭,均可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可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上浮60元,具体由各区、县级市自行确定。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的政策仍按穗府[1999)63号文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三、本标准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05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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