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批复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粤府函[1992]123号
颁布日期:1992-05-25失效日期:1998-04-14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复

省公安厅:

〔1991〕粤公(交)字899号请示收悉。同意把《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在道路两侧进行开山、爆破作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五十三条中的第(三)、(四)、(五)项予以删掉,第(六)项改作第(三)项

。第五十五条中的第(五)项予以删掉,第(六)项改作第(五)项。

199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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