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3〕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
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
为形成我市知名品牌展会的梯队效应,夯实会展业的发展基础,进一步加快“华南工业展览之都”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98号)精神,我市将组织认定十大展会和五个成长型展会,并从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为规范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十大展会是指规模化、专业化、组织能力、服务水平等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吸引参展商、采购商主动参展参会,有效推动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展会和品牌展会。
成长型展会是指未列入我市十大展会,但在我市举办过一届以上,与我市产业发展关系密切,能有效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展会市场空白,往年(届)举办成效较好且具有良好培育发展前景的展会。
二、认定条件
(一)十大展会
1、属地要求:办展机构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且申报的展会已确定下届仍在我市举办。
2、行业范围: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能促进产业发展,引导产业形成集聚。
3、展会规模:展览规模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在200家以上。
4、展会效益:须有针对性地邀请采购商1000人以上或组织观众到会达20000人次以上,有效协助参展企业寻找商机,开拓国内外市场。
5、服务水平:信息化程度高,设有展会官方网站及电子商务平台,能建立相对完善的参展商和采购商数据库,抓好展会的后续服务,做好参展商及采购商的展会跟踪服务,以优质的服务留住参展商和采购商。
6、管理水平:拥有专业管理人才,配备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等管理制度,管理能力和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或可持续发展潜力。
7、展会信用:依法经营,诚信度高,有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监督机构进驻,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展示销售,树立良好的展会形象。
8、专业水平:专业程度高,展位布局合理,参展展品与展会主题吻合程度较高。
(二)成长型展会
1、属地要求:办展机构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且申报的展会已确定后三届仍在我市举办。
2、行业范围: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对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市场空白具有积极作用。
3、展会规模:展览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在150家以上。
4、展会效益:须有针对性地邀请采购商500人以上或者组织观众到会15000人次以上,能协助参展企业寻找商机,开拓国内外市场,形成良好口碑。
5、服务水平:设有展会官方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能建立相对完善的参展商和采购商数据库,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好展会的后续跟踪服务,以优质的服务留住参展商和采购商。
6、管理水平:拥有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等管理制度。
7、展会信用:依法经营,诚信度高,认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展示销售,树立良好的展会形象。
8、专业水平:展位布局合理,参展展品与展会主题相吻合。
三、认定程序
(一)备案
凡要申报市重点会展项目的,展会主(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必须在展会申报年度(一般为上一年度)举办前3个月,向市经信局提交展会组展方案进行备案,内容包括展会举办时间、地点、主题、组织架构、展览内容、宣传计划、职责分工、工作步骤等。
(二)申报
凡已在市经信局备案,且符合认定条件的会展项目,均可由主(承)办单位自愿申报(由市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展会,可由执行单位申报),并填写《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申报表》,向各镇街、园区的经信部门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提出申请,由上述单位加具意见报市经信局,市属企业可直接报市经信局。申请材料包括:
1、主办(承办/执行)单位的申请报告、申报表;
2、主办(承办/执行)单位的承诺书(十大展会确定下届仍在我市举办;成长型展会确定后三届仍在我市举办);
3、主办(承办/执行)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申报年度展会组织架构;
5、申报年度展会会刊;
6、申报年度参展企业名录(包括企业名称、展览内容、展览面积、特装面积、获国家和省名牌名标情况等);
7、申报年度采购商、观众信息登记数据汇总结果;
8、申报年度展会规模达15000平方米(十大展会)或10000平方米(成长型展会)以上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租赁合同、场地发票、房产权证复印件等;
9、申报年度参展商手册;
10、申报年度展会工作情况总结;
11、申报年度相关配套的专业会议及研讨会资料;
12、展会获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下一届展会组展方案(包括举办时间、地点、主题、组织架构、展览内容、宣传计划、职责分工、工作步骤等);
14、下一届展会的场地租赁协议(展会周期在两年或以上的,可先行提供“场地租赁意向书”)或房产权证复印件;
15、主办(承办/执行)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如会展职称证明等)。
(三)初审和评分
各镇街、园区的经信部门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根据重点会展项目的认定条件,对申报的会展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进行复审,根据评分标准,对申报项目的实绩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以1:1.5(十大展会)、1:2(成长型展会)比例数量确定初选项目名单。
(四)综合评审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审组,按初选项目的重要性、先进性、示范性、创新性、效益性、成长性等选出重点会展项目,再经市会展业发展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确定入选项目名单。
(五)公示
入选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经信局提出,由市经信局进行调查和处理。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经信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认定
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评分标准
(一)十大展会(最高100分)
1、得分项
(1)展会规模(38分)
展会面积(20分):面积达15000平方米得5分,每增加5000平方米加1分,最高得20分。
参展企业数量(8分):参展企业达200家得1分,每增加100家加1分,最高得8分。
入场观众流量和构成(10分):采购商达1000人得1分,每增加1000人加1分,最高得5分;入场观众达20000人次得1分,每增加20000人次加1分,最高得5分。
(2)办展质量(35分)
展会在同行业、同类别展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10分):由国家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得10分;由国家级行业协会、省级有关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或国家部委作为支持单位的,得7分;由市直机关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主办单位的,或省级有关部门作为支持单位的,得5分;由市直机关作为支持单位的,得3分。
参展企业质量(10分):有获省级名牌名标企业参展的,每5家得1分;有获国家级名牌名标企业参展的,每1家得1分。两项相加最高得10分。
展会特装比例(7分):展会特装比例占20%得1分,每增加5%加1分,最高得7分。
获荣誉称号情况(3分):获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得3分;获省级荣誉称号的,得2分;获市级荣誉称号的,得1分。
参展企业回头率(5分):申报年度展会结束时,参展企业预订下一届展会参展面积达到申报年度展览规模20%得2分,每增加10%加1分,最高得5分。
(3)产业关联度(8分)
与产业相关程度(5分):展览内容与我市五大支柱产业、四个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对应的,得5分;与其他产业相对应的,得2分。
对产业促进作用(3分):能有效推动产业集群或集聚区形成和发展的,得3分;其他得1分。
(4)宣传推广力度(10分)
展会宣传推广力度,包括到国内外城市或展会的宣传力度,在国内新闻媒体上的宣传推广力度,展会专设网站的经营管理情况:宣传投入成本达50万元得1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高得10分。
(5)其他(9分)
组织管理能力(3分):工作人员有获国家或省级会展业职称的,得1分;设有展会官方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得2分。
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3分):在东莞国际会展中心或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展会,得3分。
展会连续办展届数(3分):办展达3届得1分,每增加3届加1分,最高得3分。
2、扣分项
(1)发现与展会主题不符的参展企业,每发现1家扣1分。
(2)展会举办期间有投诉假冒伪劣展品,且查证属实的,每宗扣3分。
(3)展会举办期间有投诉其他方面(如虚假宣传、公共管理等),且查证属实的,每宗扣1分。
(二)成长型展会(最高100分)
1、得分项
(1)展会规模(38分)
展会面积(10分):面积达10000平方米得2分,每增加2000平方米加1分,最高得10分。
展会面积增长情况(10分):展会面积比上一届增长10%得1分,每增加10%加1分,最高得10分。
参展企业数量(8分):参展企业达150家得1分,每增加50家加1分,最高得8分。
入场观众流量和构成(10分):采购商达500人得1分,每增加500人加1分,最高得5分;入场观众达15000人次得1分,每增加10000人次加1分,最高得5分。
(2)办展质量(35分)
展会在同行业、同类别展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8分):由国家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得8分;由国家级行业协会、省级有关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或国家部委作为支持单位的,得5分;由市直机关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主办单位的,或省级有关部门作为支持单位的,得3分;由市直机关作为支持单位的,得1分。
参展企业质量(10分):有获省级名牌名标企业参展的,每5家得1分;有获国家级名牌名标企业参展的,每1家得1分。两项相加最高得10分。
展会特装比例(5分):展会特装比例占20%得2分,每增加5%加1分,最高得5分。
获荣誉称号情况(3分):获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得3分;获市级荣誉称号的,得1分。
参展企业回头率(5分):申报年度展会结束时,参展企业预订下一届展会参展面积达到申报年度展览规模20%得2分,每增加10%加1分,最高得5分。
版权保护、质量监督情况(4分):展会举办期间,有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驻现场的,得2分;展会举办期间,有质量监督机构进驻现场的,得2分。
(3)产业关联度(8分)
与产业相关程度(5分):展览内容与我市五大支柱产业、四个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对应的,得5分。
对市场促进作用(3分):有利于扩内需、促消费,能有效推进消费市场发展,或能填补市场空白的,得3分。
(4)宣传推广力度(10分)
展会宣传推广力度,包括到国内外城市或展会的宣传力度,在国内新闻媒体上的宣传推广力度,展会专设网站的经营管理情况:宣传投入成本达20万元得2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高得10分。
(5)其他(9分)
组织管理能力(3分):工作人员有获国家或省级会展业职称的,得1分;设有展会官方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得2分。
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3分):在东莞国际会展中心或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展会,得3分。
展会连续办展届数(3分):办展达3届得1分,每增加3届加1分,最高得3分。
2、扣分项
(1)发现有与展会主题不符的参展企业,每发现1家扣1分。
(2)展会举办期间有投诉假冒伪劣展品,且查证属实的,每宗扣3分。
(3)展会举办期间有投诉其他方面(如虚假宣传、公共管理等),且查证属实的,每宗扣1分。
五、扶持政策
对市政府认定的重点会展项目,根据“科技东莞”工程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六、罚则
(一)如会展项目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认定资格。
(二)项目单位必须承诺,获得认定的十大展会下届仍在我市举办,成长型展会后三届仍在我市举办,如发现违反该承诺的行为,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将被通报,获得的专项资金将被收回,且项目单位和负责人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
七、附则
(一)按照本办法,每年重新认定上一年度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一次。
(二)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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