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环保局关于桂林市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报废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环保局关于桂林市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报废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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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环保局关于桂林市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报废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14〕9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环保局关于《桂林市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报废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桂林市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报废淘汰工作方案
为改善桂林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高污染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严格新车和二手车准入机制,加强老旧机动车及黄标车淘汰工作,确保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2017年底前淘汰所有高排放黄标车及老旧车,同时,完成自治区下达给我市淘汰老旧机动车目标任务。
本方案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黄标车定义: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机动车。
老旧机动车定义: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自2013年5月1日起,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二、工作要求
(一)国家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已达到强制报废注销状态和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二)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城市建成区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全市完成淘汰任务。
(三)结合公务用车改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淘汰2014年12月31日前使用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以注册登记日期为准)的黄标车和老旧公务车,引导企业和个人加快淘汰步伐。
(四)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先行淘汰营运黄标车。
(五)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并重,通过采取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最大限度地积压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的运行空间。
三、工作措施
(一)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结合公务用车改革,对2014年12月31日前使用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以注册登记日期为准)的黄标车及老旧公务车一律列入强制报废范围。对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轻型汽油车和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柴油车的公务用车(含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汽车),一律列入报废范围。对达到上述条件车辆的使用单位要于2014年12月15日前主动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注销车辆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车辆处置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予以强制注销。
(二)市公安局要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至2014年12月底,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合格的老旧汽车,也一律强制报废。即每年检验1次的汽车,检验有效期在2011年10月30日之前的,按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合格处理;每6个月检验1次的汽车,检验有效期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的,按连续3个周期未检验合格处理。
(三)2014年12月上旬前,市公安局要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导出拟强制报废老旧汽车清单,及时通过短信、电话或函告等方式告知车主;无法通知车主的,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对客货运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责令企业立即办理检验、报废业务,并抄报交通运输部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手续。建立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信息系统与环保部门黄标车及无标车(超标车)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从2014年12月开始,市公安局集中开展办理清单所列老旧汽车的强制注销工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在路面检查时,发现连续3个周期未检验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查扣和处罚,并告知车主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四)在自治区出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后,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我市黄标车报废鼓励政策,并广泛宣传,鼓励黄标车及老旧车车主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五)市公安局与市环保局密切配合,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报废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的量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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