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检查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检查制度的通知

豫政办〔2004〕11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检查制度的通知》(公交管〔2004〕136号)和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检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占全部安全生产死亡人数的70%以上,努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对于做好整个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涉及方方面面,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要把交通安全责任制强化到运输企业,延伸到乡镇政府,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从业人员;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坚决把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压下来,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

(一)专报的时限和方式

各省辖市政府要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专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定的情况,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工作部署情况,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工作部署、措施、效果、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

3.新的一年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专报的评价

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专家组对各省辖市政府的专报做出评价后报省政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等工作部署,相关职能部门是否采取了具体措施,实际效果如何。

2.道路交通事故增减幅度及死伤比情况,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得到遏制。

3.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是否准确,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查找是否准确。

4.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三、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省政府决定,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省辖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凡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辖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要向省政府领导作出检查。

(一)检查的时限和方式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辖市政府要在20个工作日之内,向省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辖市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要在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以内,向省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送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道路名称、路段、行驶方向)、经过、形态、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2.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交通意外等。

4.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的取得、违法行为记录等。

5.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包括登记、检验记录等。

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7.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8.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

9.整改措施。

(三)检查报告的审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对省辖市政府的检查报告做出审查,报省政府。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对省辖市政府的检查报告做出审查,报省政府。审查的主要事项:

1.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分清、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是否查清,交通肇事行为人、车辆所有人和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查明,并予以追究。

3.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意见是否恰当。

4.是否提出整改措施,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是否已付诸实施。

5.是否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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