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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在市中心城区禁鸣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在市中心城区禁鸣的通告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减少我市中心城区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创建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市中心城区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北面以黄石大道一门路口至黄石长江大桥桥下路口(含长江干堤)为界,西面以黄石长江大桥桥下路口至迎宾大道武黄高速路口为界,南面以迎宾大道大泉路口至肖湖路原啤酒厂路口、肖湖路原啤酒厂路口至李家坊立交桥路口为界,东面以李家坊立交桥路口至黄石大道青龙阁路口为界,以上四面合围的区域为禁鸣区域。
二、禁鸣要求。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内禁止鸣喇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洒水车等特种车辆,在未执行紧急公务时,严禁鸣喇叭和使用警报器。
三、处罚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对不服从交通警察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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