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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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汴政办〔2003〕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生产、销售企业:
目前,我市一些无线电设台单位私自扩大功率,一些用户私自设置大功率无绳电话,一些劣质无线电发射设备充斥市场,已造成我市无线电电磁环境混乱,投诉案件增多。为切实维护好我市空中电波秩序,确保航空导航等重大通信单位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机的通告》(信部联无〔2002〕477号)和相关的管理法规,加强我市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7〕12号)要求的规定,生产厂商在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前必须领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河南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许可证》,并持该证方可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无管处、工商局、质监局依据《条例》和质量管理法规对商品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无线电设备的市场进行抽检,对涂改、伪造或冒充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一经查出,依法予以没收,对无证经营者进行取缔。
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必须向无线电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缴纳注册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监测费。禁止私自更改发射参数或私设电台(包括大功率无绳电话),查处私自扩大功率的行为和私自更改发射参数或私设电台(包括大功率无绳电话)造成对正常通信业务干扰破坏的行为。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它电力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凡产生干扰、构成对航空导航等重大通信业务危害的电器设备一律停止使用。
四、依据《条例》和国家无委《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国无管〔1995〕18号),无线电管理检查员是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和行政监督执法的代表,对生产、销售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施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必须配合检查,不得阻扰、抗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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