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的通知
汴政〔2004〕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护市政设施,加强城市道路占用管理,提高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率,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加强管理,保证市政设施完好,规范城市道路占用行为,确保市政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在市区范围内,未经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占用。
二、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市区机动车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规划,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和使用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市市政管理处负责市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临时停车泊位应当设置标志牌和泊位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标志牌或者涂抹泊位线,机动车必须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内。
四、本通知发布前已批准的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符合市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规划的,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到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沿街单位或门店需要使用门前停车泊位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用于经营的,还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沿街单位或门店对门前的停车泊位有优先使用权,自动放弃使用权的,另作处理。
其它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出让。
五、使用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向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临时停车泊位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六、城市道路占用费和临时停车泊位出让收益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不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或在停车泊位内拒不缴纳停车占道费的,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采取将车辆拖至指定的停车场、加装车轮锁等暂扣措施。
八、市市政设施管理、公安、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市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工作。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