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7〕213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精神以及全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刘奇葆书记关于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作为城乡清洁工程的延伸和治理"五乱"重要内容、在全区城市开展交通秩序大整治活动的重要指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含县城、城镇,下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构建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服务首府经济建设发展,提高城市品位和文明程度,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赵波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温守荣同志担任,总协调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耕同志担任,成员由各县(区)、开发区及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城乡清洁办、市公安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农机管理中心、市市政局、南宁警备区司令部、市广电局、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双拥办、市残联、团市委各一名领导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整治范围
整治工作以青秀区和横县作为试点,同时在全市各县(区)及各开发区全面铺开。
三、整治重点
(一)车辆乱停乱放,机动车在交叉路口不按规定排队依次通行、闯红灯、不按规定掉头、不按规定避让行人、逆行、乱鸣喇叭、出租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停车、公交车抢道、占道行驶等不遵守交通信号,以及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法超车、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驾车打手机等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三车”(人力车、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上路营运行为;电动自行车在快环以内市区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行人和非机动车随意横穿马路、闯红灯,行人跨越中间隔离栏、机动车驾乘人员往车外抛洒物品、吐痰等不文明、不安全的交通行为。
(四)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不准确,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道路安全设施的行为;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的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安全通行的行为。
(五)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不规范,擅自设置,挪作他用或停止使用;损毁车行道、人行道(含盲道)、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行为。
(六)占道经营和沿街商店的广告牌占用人行道、车行道,以及其他占用车行道等非交通占道问题。
四、整治目标
(一)机动车、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
(二)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三)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四)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设置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五)建立和落实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责任制。
五、整治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管重罚的原则。
(三)坚持突击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硬件建设,完善软件设施的原则。
(五)坚持各负其责,按职问责的原则。
六、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7年8月至2007年9月中旬)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整治声势,使集中整治工作家喻户晓;对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乱点”、“堵点"进行全面排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整顿治理(2007年9月中旬至2007年12月)
大力整治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一批交通"乱点”、“堵点”,建立健全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和设施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规范城市路面行车秩序。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2007年12月和2008年11月)
由市公安局牵头,逐级组织检查验收。2007年12月份进行第一次检查验收,2008年11月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2008年1月至2008年11月)
保持严管严治态势,巩固整顿治理成果,深化集中整治工作,制定落实长效管理措施,促进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持续稳定好转,实现预期的整治目标。
七、整治措施
(一)加强机动车行车秩序管理
1.从严查处机动车在交叉路口不按规定排队依次通行、闯红灯、随意掉头、逆行等不遵守交通信号,以及违法超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车辆乱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大力加强摩托车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针对摩托车无牌无证、达到报废期仍上路行驶、超员超载、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规范摩托车道路通行秩序。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2.严格执行部队车辆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制度,及时将路面执法中查处的部队车辆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南宁警备区司令部,做好部队车辆、军人的管理和交通安全整治,打击假军车、假军车牌、假军人驾驶军车等问题。
牵头单位:南宁警备区司令部。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双拥办。
3.按照《南宁市公路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公路客运车辆行车秩序的管理,确保公路客运车辆有序通行。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广电局。
4.加强对公民私有车辆、公交车辆、出租车、农机的安全监管。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机管理中心。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广电局。
5.进一步加大城市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加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水平。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规范设置出租车、公交车停车站点,消除随意停车、随地揽客现象,保障道路正常通行秩序。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
7.加强对有车单位的管理。重点加强对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等城市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各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交通违法驾驶人惩处教育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所属车辆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配合人依法予以处罚和责任追究,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要建立驾驶人集中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开特权车、霸王车。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广电局。
(二)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
1.采取有计划的组织公职人员、发动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聘请交通安全协管员等措施,加强对城区主要道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的管理,使行人车辆各行其道,减少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违法随意横穿马路的现象,主干道非机动车守法率要达到85%以上,行人守法率要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
2.强化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的管理,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绝接受处罚或屡教不改的,要对其进行强制集中教育,或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
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3.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生产、销售、行驶的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出厂、进入市场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快环以内市区道路行驶。整治"三车"(人力车、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上路营运行为。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市政局。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广电局、市交通局、市残联。
4.加强调研论证,尽快制定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待时机成熟时考虑进行地方立法,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广电局、市交通局、市残联、市公安局、市综治办。
(三)加强交通秩序混乱路段的治理
1.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加大对道路交通秩序混乱、容易出现交通堵塞的路段的整治力度,切实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市政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局。
2.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整治各类违法占道、违法开挖、违法搭建、违法堆物等行为,打通堵头卡口,切实解决人为因素造成行车难、走路难等问题。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建委、市市政局、市公安局。
(四)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1.科学设置、施划停车泊位,规范停车秩序,消除车辆乱停乱放,减少道路拥堵。严禁非法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局。
2.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的通告》,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对新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规定配建和增建停车场,并确保停车场设计功能合理使用。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恢复停车功能。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进立体停车场的开发建设,合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城市中心街区的停车需求,缓解停车矛盾。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市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3.加强对车站、码头、公共娱乐场所、市场、商场周边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将机动车停放纳入"门前三包"配合制范围,规范车辆密集场所的停车管理。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市政局、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
4.加强日常执法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五)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
1.建立起职责明确、资金保障到位的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道路隔离设施、防护拦、行人安全岛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严格按规定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完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要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对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要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齐全有效。对排查中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增设临时性的安全防护设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4.加强占道施工工程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协调配合,科学计划安排,监督工程项目业主按时按质按量验收,杜绝野蛮施工破坏交通管理设施,做好临时占用道路的各项交通组织工作,减少各项交通限制之间的冲突,增加道路通行条件,缓解交通堵塞。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局;
配合单位:市重点办、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站。
(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宣传力度,乡镇、社区要建立辖区驾驶人安全教育制度,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在全社会营造人人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安全行车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
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城乡清洁办、市民政局。
2.结合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以"五进"宣传为依托,借助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目的和要求,大造舆论声势,增强公民遵守和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自觉性。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要把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舆论宣传工作贯穿整治活动始终,为提高整治成效,促进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根本好转提供有力支持。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
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3.组织学校师生、社区管理人员、各居委会和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和文明交通宣传活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和监督,使全社会形成一种文明交通的良好风尚。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要求,结合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社会化管理新机制,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配合制、问责制。
牵头单位:市城乡清洁办、市建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量化管理目标,提高整治效果。
牵头单位:市城乡清洁办、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八、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把集中整治工作作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建设平安南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的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整治行动。
(二)要加大投入力度。市辖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要针对此次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资金保障到位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级财政按照市委、市政府划分的城市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经费支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三)要严格落实问责制。对整治行动期间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交通秩序混乱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逐级进行问责,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横县、青秀区作为这次整治行动的试点,各项工作要加快进度,加大力度,确保取得成效,为其他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做出表率,提供借鉴。同时,每月月底前向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办公室汇报本月整治进展情况,每个整治阶段结束后要汇报本阶段的整治情况。
(五)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协调解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这次集中整治顺利开展。
(六)要加强督查和指导。市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办公室要经常性的组织检查,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好集中整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整治和检查工作要做好台帐。
(七)要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安监、交通、建设、公安等各个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整治方案。要及时了解、收集和掌握本辖区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整治活动每个阶段结束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阶段工作总结报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办公室(联系电话:2890029、2890122,传真:2890029)。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