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号:三政〔2007〕64号
颁布日期:2007-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三政〔2007〕64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三门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以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响应、Ⅳ级响应。

1.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逐级上报后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灾难。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灾难。

1.4.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逐级上报后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事故灾难。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灾难。

1.4.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市、区)级行政区的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灾难。

1.4.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1.5适用范围

1.5.1应急预案响应级别I级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I级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II级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V级由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5.2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III级以上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5.3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内IV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

1.6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与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6.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政府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机制。

1.6.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为主,实行事发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6.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6.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1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政府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办公室),具体承担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指挥机构。

2.1.2市政府成立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2.1.3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分设专业指挥部,各专业指挥部隶属于市指挥部。专业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市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有关领导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各牵头单位,办公室主任由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分设16个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

(1)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2)市冶金建材有色金属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冶金建材有色金属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3)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4)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5)市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6)市火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7)市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8)市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9)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10)市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11)市建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建筑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12)市城市供气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城市供气系统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13)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煤矿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

(14)市急性中毒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急性中毒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15)市环境污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16)市电力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电力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三门峡供电公司。

2.2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

2.2.1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2.2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2.3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问题组织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2.2.4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和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通常应设立下列工作组:

2.3.1抢险救援组:负责实施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抢救工作。

2.3.2治安管理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2.3.3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2.3.4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2.3.5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

2.3.6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报告以及新闻报道等工作。

2.3.7专家指导组:负责专业技术咨询和指导。

2.3.8通信保障组:负责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疏散人员,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的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4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2.4.1安监部门: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2.4.2公安部门:组织协调和指挥公安干警、武警进行抢险、救助,维护秩序,保护现场。

2.4.3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2.4.4供电、通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保障抢险现场水、电、通信等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对损坏的公用设施进行恢复和重建。

2.4.5新闻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救援情况,在征得指挥部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情况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1.2当地政府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同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3.1.3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人员伤亡情况、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4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依据《三门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给同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预警行动

各级政府、各部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报告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区)政府及部门组织实施。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市应急管理机构启动更高一级别的应急响应。

4.1.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即本预案的启动由市长批准、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实施。启动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实施。

4.1.3当确认发生造成10人以上(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职业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在启动Ⅲ、Ⅳ应急响应的同时,经市长批准,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提出启动II级以上应急响应。

4.2预案启动

4.2.1市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决定。

4.2.2市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决定。

4.3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指令迅速启动并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的进展情况。

4.4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4.4.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4.2拟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4.4.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4.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4.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4.6需要市外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政府提出请求。

4.4.7做好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4.4.8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4.9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4.10办理市政府和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4.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4.5.1根据事故灾难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4.5.3在本行政区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4.5.4根据事故灾难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开展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4.5.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5.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4.5.7及时向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4.5.8做好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4.5.9办理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6基本响应

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检测、医疗救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4.6.1抢险救援

(1)突发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根据突发事故灾难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事实救援。

(2)跨县(市、区)和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并协调实施。

4.6.2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1)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检测、鉴定与评估内容还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存在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6.3信息资源采集和发布

(1)信息资源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事故救援的详细记录等。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2)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较大事故相关信息,并负责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

4.6.4医疗卫生救助

(1)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2)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6.5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1)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2)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6.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以及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6.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自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4.7指挥和协调

4.7.1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市政府协调驻地部队参与、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4.7.2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支持。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7.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7.4如应急响应升为Ⅱ级以上,应考虑成立现场应急配合指挥部。可设行动、策划、后勤、资金、行政等机构,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服从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4.8应急结束

4.8.1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

4.8.2如应急响应升为Ⅱ级以上,则Ⅲ级响应自动终止,现场应急配合指挥部负责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服从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

5.2保险

应急结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保险机构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和经验总结

事故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2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照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4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5物资保障

6.5.1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5.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6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掌握我市主要危险物质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治疗方法。

6.7教育、训练和演习

6.7.1各级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6.7.2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依据专项预案的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6.7.3上述机构和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6.8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

7.2.1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安监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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