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发潮州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07〕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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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7〕38号
印发潮州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二○○七年七月九日
潮州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粤交运[2007]459号文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弘扬新时期潮州人精神,创建和谐交通为出发点,针对全市当前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重点打击非法营运“黑车”、非法客运站点和未经许可设立的客运代售票点,规范旅游包车和出租车的运输经营行为,切实保护运输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和“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交管站”安全有序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黑车”。
(二)清理取缔非法客、货运站点和无牌无证的客运售票点。将未经许可在市(县)城区范围内乱设点、乱发班的客运车辆规范到原许可客运站(场)发班经营,扭转市(县)城区交通秩序混乱的状况。
(三)规范旅游、包车市场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包车或超越经营范围的违规行为。引导旅游运输企业打造服务品牌,促进“旅游旺市”战略的实施。
(四)整治高速公路出入道口的客运秩序,尝试推行途经车辆就近进站配、卸客的做法,推进途经车辆的规范管理。
(五)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设置市(县)城区异地出租车回程配客站场,规范出租车异地经营行为,继续推进和规范市(县)城区出租车打表经营工作,实施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管理,提高城区运输服务品位。
(六)落实企业的主体管理责任、市场经营行为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管理到位,责任到位,服务到位和安全到位。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运输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成立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苏仰钦同志任组长,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局、市监察局等单位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交通局副局长林焕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市交通局抽调。
四、整治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6月1日至6月30日)。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整治机构,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客运站场等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标语,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做好参加整治人员的政策纪律教育学习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二)整治实施阶段(2007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整治实施阶段期间要按照整治工作任务,有步骤、分阶段、有条理地抓好各项整治工作。具体为:7月份集中整治非法营运“黑车”和出租车异地载客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城区设立异地出租车回程配客站场;8月份整治非法设立的客运站点、代售票点和客运站场秩序,规范车辆进站发班经营行为;9月份整治高速道口的违规配客和市(县)城区出租车经营行为;10月份整治旅游运输市场秩序,查处旅游包车的违规经营行为;11月份对道路运输市场整治进行查漏补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7年12日1日至12月31日)。市、县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整治期间查处的违法违章车辆进行统计汇总和处理,各县整治工作总结材料于12月20日前一并报市整治办。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此次运输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还相当严重,要充分利用粤东四市联合整治的契机,切实加大整治力度,力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本好转。整治工作由市(县)交通局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大力配合,按照整治目标有序推进,通力合作,务求实效,使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效果。
(二)坚持依法治交,各执法机构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既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能,又要坚持有理有节,以理服人。执法过程中要依规依法,执罚有度,要严格按照四市联合整治方案中的有关执法界定,不得乱扣乱罚,切实提高执法水平,防止公路“三乱”。
(三)各客运企业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整改,按照整治工作要求,落实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各客运经营单位要与站场经营单位之间,客运经营单位与单位内部车辆经营者(承包者)之间,客运经营单位与单位内部司乘人员之间要分别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依法依规经营。
(四)要组织好联合执法行动,市、县交通局牵头组织的各项专项整治,要视情况会同公安、工商部门组织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同时要配合好粤东四市运政部门的联动执法,使整治工作取得更好的实际效果。
六、依法查处违章行为
(一)整治期间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查处的非法拼装、套牌、克隆和严重超载等营运车辆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整治期间查处的非法客、货运站点和无牌无证客运售票点由交通、工商部门依法处理,需要查封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客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违反1次,由行为地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地运管部门,由车籍地运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及整改。
2、违反3次以上(含3次),由行为地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由车籍地运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同时上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将违章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3、对情节严重的违章行为,由行为地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后,将违章情况汇总报原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依法取消该班线的经营许可。
(四)对客运站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3次以上(含3次),行为地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同时上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将违章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对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道路运输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道路运输条例》无规定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有规定,而且不违背国家《道路运输条例》许可范围的,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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