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印发清远市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2007〕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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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清远市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7〕83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拟订的《清远市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清远市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64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06〕8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和任务情况;
(二)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就业情况;
(三)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情况;
(四)落实困难群体援助情况;
(五)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和任务(45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4分)、社会保险补贴(4分)、岗位补贴(4分)、职业介绍补贴(4分)、职业培训补贴(4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4分),建立并实施各类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制度(4分)。
2、将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3分)
3、完成年度新增就业人数(3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3分)、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2分);制订再就业培训任务,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2分);制订创业培训任务目标,创业成功率不低于30%(2分)。
(二)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就业(16分)。
1、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全面启动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3分),发放率不低于当地从业人员总量的40%(3分)。
2、积极推进“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完成年度培训转移任务(5分)。
3、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村(居)劳动保障机构并落实工作经费,积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完成年度建设任务(3分),全面开展“路径就业服务”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2分)。
(三)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工作(16分)。
1、全面完成市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4分)。
2、各县(市、区)制定创业富民工程实施方案(2分),设立创业培训基地和配备师资(2分),建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跟踪服务良性互动机制(2分)。
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标准建成一所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3分),承担当地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培训任务比重不低于当年同类培训人数的80%(3分)。
(四)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11分)。
1、组织实施“三年30万城乡困难群体就业援助计划”(3分)。
2、80%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9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3、抓好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8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2分)。
4、积极创建青年见习基地和再就业安置基地(2分)。
(五)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2分)。
1、把就业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4分)。
2、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农民工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经费(3分)。
3、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或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经费(3分)。
4、制订促进就业资金绩效评估办法,探索建立促进就业资金投入、使用和规范管理约束机制(2分)。
各县(市、区)2007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见《2007年各县(市、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附件)。
对2006年度市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原定目标任务。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8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地2007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连同2007年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市、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赴各县(市、区、街道、乡镇)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县(市、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达标或2006、2007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县(市、区)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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