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
玉政发〔2013〕33号
为严厉查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的非法营运、非法上路行驶、非法生产销售等行为,维护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决定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区域:
人民路(二环茂林路口至玉福路口)、民主路(二环桂平路口至苗园路口)、教育路(二环名山路口至一环西路教育路西叉路口)、广场东路、江滨路、玉州路、城站路、大北路、内环路、迎宾大道、玉东大道等路段。
二、驾驶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三、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三)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装车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车主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恢复。
四、除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之外,其他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均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无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罚款,经查车辆属于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扣押,没收违法所得,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车型的,以及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七、驾驶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强行揽客,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或者聚众扰乱机关单位秩序、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八、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3年9月9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