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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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业经2014年2月28日市政府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云浮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云浮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道路(水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职业卫生、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农业生产、水利设施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均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经信、发改、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建、教育、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环保、质监、工商、城管、旅游、水务、海事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及查处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首问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有关道路(水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该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没有发现,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励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安排,并按实际保障奖励经费。
第七条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移送、答复和奖金发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二章举报的范围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高危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的;
(七)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关闭的非法采矿点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八)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的;
(九)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不具备专业资质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
(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十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水上和渔业安全、建筑施工、旅游安全、学校安全、城镇燃气等行业和领域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设施、设备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十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四)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十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
(十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十八)其它构成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经群众反映,有关单位或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第三章举报和受理
第九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进行虚假、恶意举报。
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或事故隐患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等。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和查处;
(三)对建筑物拆迁作业、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及城市燃气、市政设施等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四)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和海事等部门受理和查处;
(五)对“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方面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公安消防部门受理和查处;
(六)对校车及学校校区内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受理和查处;
(七)对医院、医疗卫生设施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八)对旅游及其相关设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九)对水利、水产渔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对林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一)对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二)对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事故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通讯行业管理等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三)对非法开采矿山或已关闭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等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四)对其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该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五)对没有明确行业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填写《云浮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第四章举报的奖励
第十二条经调查属实的,由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下列标准统一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第八条规定的18款重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3000元和5000元。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在举报调查结束后10日内填写《云浮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每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附相关资料报至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本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送的《云浮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当按程序进行审查,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其中,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奖励,需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经批准给予奖励的,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下列举报情形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一)已经受理、正在查处或者处于限期整改期限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
(二)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干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匿名举报(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能掌握电话、地址等相关有效个人信息的除外);
(四)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认为不能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举报人就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标准为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
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按实际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奖励金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奖励金发放情况调整下一年度的奖励金预算安排。第一年的预算安排由财政部门参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年度举报及事故宗数,评估后提出的预算额度进行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奖励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到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定的财政经费预算科目,专款用于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奖励金的发放。
第二十条举报人领奖时须填写《云浮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金领取单》,并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于每年1月上旬将上一年度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者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人向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1、云浮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表
2、云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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