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郑政办文〔2007〕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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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八日
郑州市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的运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10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开展道路客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豫交〔2007〕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省交通厅“交通工作管理年”工作目标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交通部提出的做好“三个服务”的工作理念,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服务水平、安全形势明显改观,运输质量明显提高,保障从业人员、合法经营业户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道路运输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各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门搞好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三、职责分工
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清理整顿工作小组,由交通部门牵头,依法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市)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摸清辖区内所有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对照《条例》和《规定》对其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审核,清理超范围经营行为;对违规车辆和驾驶员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做好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营运黑恶势力,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对干扰、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整顿重点
(一)客、货运输市场方面
1.清理整顿旅客运输经营资格。摸清辖区内所有客运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的个数、企业的客运班线经营类别、车辆数、车辆档次、座位数、经营线路的情况。对照《条例》和《规定》对其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审核。清理超范围经营行为,对达不到班线经营类别标准的要进行整改或降低其客运班线经营类别。
2.清理整顿经营班线。摸清辖区线路底数;摸清每条线路上投放的运力数量、档次、座位数、经营期限、实载率;摸清长期占用线路资源,法定期限内没有投入运力的沉淀线路数量、形成原因及所属企业,通过摸清底数,形成班线调整、清理退市意见,建立线路动态管理制度,提出每条线路的发展规划。
3.清理整顿客运市场秩序。摸清辖区内长期不进站经营、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兜圈拉客等违规违章经营车辆的底数及其所属企业;摸清未按许可线路经营的车辆及长期异地驻点经营车辆的底数及所属企业;摸清辖区内无证经营的“黑车”和经营线路及不正当竞争的车霸行为;摸清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车辆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四项机制”(承包机制、督察机制、日报机制、奖惩机制)情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给予清理整顿和打击。
4.禁止任何形式的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打击非法转让客(货)运输经营权行为。对参与买卖和有偿转让客(货)运经营权的,要严厉查处,收缴有关证件,并按照有关法规,实施处罚。
5.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的经营资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规模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车况达不到一级标准的车辆及没有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对接近规定使用年限的危运车辆,要提前通知企业,保证按时更新或报废。
(二)机动车维修业市场方面
1.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技术标准,对新增业户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者坚决不予审批开业;从严控制企业升类;对经营条件不符合类别标准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降低企业资质。
2.加强对新版许可证的检查工作。要求企业挂牌服务、持证上岗;对未换发新版许可证仍继续经营的业户,要按规定处理。
3.加强监督检查维修企业质量管理等基础工作。督导企业严格遵守和落实与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计量管理等规章制度。车辆进出厂,须由质检员负责,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并继续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保证期制度。
4.取缔占道经营。维修业户(尤其是三类专项修理部)不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公共场地作业,不得污染和影响周围环境。对确实无经营场地的业户要坚决取缔。
5.严查越级修理。维修业户要按核定经营范围作业,严禁超越作业能力低类别承接高类别作业。
6.查处维修业户漏项作业或只收钱、不维护以及为车主出具假手续、逃避车辆二级维护等违规作业行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辆维修合格证的,由机动车修配管理机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取缔或降类部分条件较差、技术力量薄弱、维修质量无保证,尤其是二级维护达不到预期目的的企业。
8.监督检查企业收费行为。企业价格结算员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时定额标准,合理收费。
9.提高机动车维修企业人员素质,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从业资格证书。要对维修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无证者要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0.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经营。营运车辆按期进行二维作业后,由企业质检员签发合格证后到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检测站要严格按标准检测,不得漏项作业或只收费不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方面
1.依照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2号)对经营业户的经营资质进行考评,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暂缓登记。
2.坚决打击以各种名目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主要包括不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培训业户超越核定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未按统一教学大纲进行培训、聘请无准教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教练车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等行为。
3.积极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户向规模化、规范化、科学化迈进,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健康的联合与资产重组,提高服务水平。
五、实施步骤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从2007年8月8日至2008年6月30日,分宣传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比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8月8日至8月31日)
1.集中进行宣传。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对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案、时间要求向社会和广大企业、车主及旅客进行宣传。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连续宣传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不得少于5天。要在电视中连续播出清理整顿客运市场主要内容的滚动字幕不少于10天。同时,要在辖区内所有客运汽车站、旅客集散地、主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广泛宣传清理整顿的通告,对通告的宣传要贯穿清理整顿活动始终。与此同时,要印制宣传材料发放到每一个客运驾驶员手中,使所有企业、车主、驾驶员明确了解此次清理整顿的内容。要在长期形成的“黑车”经营、兜圈揽客场所张贴公告、利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宣传。
2.召开辖区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代表座谈会,宣传清理整顿方案内容和方法、步骤,保证辖区所有客运企业参加座谈会。并要与客运企业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客运企业要与车主、驾驶员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同时要求企业、驾驶员向全社会发出“遵章守纪经营倡议书”,并将倡议书张贴在车站、经营车辆的显著位置。
(二)具体实施阶段(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1.对客运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清理整顿企业工作进行认真培训。通过企业自查、管理部门查验档案,深入企业、车站查验班线车辆正常经营情况。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车辆数、班线数、运力投放档次、座位数进行认真清查,对企业和车辆安全生产实施“四项机制”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根据清查摸底情况,对照《条例》和《规定》,对其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审核。对超范围经营的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清理整顿后的客运企业经营范围要在媒体和客运场站进行公示,接受其他企业、社会和旅客的监督。
2.对客运班线的清理整顿。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先区内、后区外,先省内、后省外的顺序对辖区的经营班线进行清理。一是对照管理部门许可档案记录,理清所有许可线路投放的运力数、档次、座位数、经营期限;二是深入企业、车站对所许可线路上经营的车辆对照档案记录逐一核对;三是查验每条线路最近2个月的调度记录;四是分别提取3、6、9三个月份的始发实载率;五是对于区外线路,始发地运管机构要向终到地运管机构发放线路清理征询函,征询函包括发往对方的班线数量、投放运力、所进车站、班次、实载率等情况。终到地运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征询函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认真查验,并及时回复。
根据管理权限,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清理结果,对于长期占用线路资源、法定期限内没有投入运力经营的沉淀线路,研究拿出退出办法,从而建立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3.组织对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清理整顿。
(1)对长期不进站经营车辆的清理。清理整顿宣传发动阶段,企业要自觉对所属车辆未进站经营进行整改。8月31日前,根据班线清理掌握的班车进站情况,对不进站经营车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对兜圈拉客或长期不按许可线路经营,异地驻点经营车辆的清理。对兜圈拉客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依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对“黑车”经营进行依法打击。
(4)加强汽车客(货)运站(场)的管理。严格按照汽车客(货)运站(场)管理规定,加强对车辆、站(场)设施、站(场)环境、工作程序、站务人员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设施、设备,重点解决脏、乱、差问题。
(三)检查验收、总结评比阶段(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的经验,积极探索长效机制,防止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现象。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在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走过场、问题多,企业、车主、旅客意见较大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责令其认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单位,要对单位主要领导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在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抽调警力全力支持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对从事营运“黑车”的查处工作。交通部门依据《条例》给予上限处罚。处罚不能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黑车”进行强制执行。
(三)清理整顿期间,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值班制度,24小时接待处理清理整顿期间的事项。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人认真填报相关表格,按照“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对于在表格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走过场、不负责任的人员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于在清理整顿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参与阻挠市场整顿,为违法经营者通风报信,提供庇护的,一经查实,按照《条例》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将依照规定,给予从严处理;对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新增客运线路、班次车辆。
(七)因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相对长,情况复杂,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强化领导,宣传到位,充分统一思想认识,工作要细、要实,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不发生一起由于清理整顿工作没做扎实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否则,将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八)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措施、方案及进度计划于8月15日前报市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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