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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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4〕59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实现我市全年安全生产目标,根据《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的通知》(豫煤安〔2004〕53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三次全会关于真抓实干、狠抓落实的精神,以消除隐患、杜绝事故为目标,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现场管理意识,深入开展反“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反事故活动,在全市煤炭系统再次掀起狠抓安全生产的高潮,促进我市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的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胡荃
副组长:李宪召丁三友郑金泉王亚民
成员:秦文理王少宗李喜安张文欣王左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督查、总结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煤炭管理局,由王少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
三、奋斗目标
(一)全市煤炭系统不发生死亡事故,不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
(二)重伤事故及二级非伤亡事故同比下降30%。
四、时间安排
“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定于2004年9月,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发动。时间为8月24日–31日。
第二阶段: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时间为9月1日–9月30日。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时间为10月1日–10月10日。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努力开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新局面。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和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的必要性、重要性、迫切性,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活动,使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幅度降低煤矿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死亡事故,进一步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制定方案,广泛动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都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量化活动目标、措施和要求,建立考核激励约束机制。8月底之前,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召开所有矿长参加的大会,进行动员和部署,各煤矿企业都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贯彻落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的意义、目标和措施。通过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发动,迅速在全系统形成领导真抓实干、职工全员参与狠抓安全生产的活动热潮。
(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强化现场管理。一是要加强煤矿领导跟班、值班管理。在“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期间,所有煤矿矿长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岗外出,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者,须经县(市)、区“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二是实行领导干部包片、包矿责任制。要完善县(市)、区领导包片、有关人员包矿的分级监控网络,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凡在活动期间出现事故和问题的,要追究包片、包矿人员的连带责任。三是量化考核领导干部深入现场抓安全情况。活动期间要对煤矿领导干部入井次数和现场解决问题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市煤炭管理局局长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副职及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少于8次;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管副职不少于12次;各煤矿企业矿长不少于20次。各煤矿企业要对基层领导干部下井次数、解决问题情况进行明确规定,严格考核,并认真做好各级领导干部值班、跟班、下井检查记录。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此进行重点督查。
(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加大检查密度,提高检查质量,落实检查责任,既要覆盖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一是在活动期间,对所有国有煤矿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对所有乡镇煤矿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二是对高突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以及地质条件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进行重点监控,反复检查,必要时,派驻专人进行蹲点,严防死守;三是针对今年顶板、机电运输事故较多的状况,组织开展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的专项检查,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遏制各类小事故发生;四是各煤矿企业要树立安全责任主体地位,认真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从源头上杜绝“三违”、消除隐患、消灭事故。要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在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各煤矿企业要把安全责任细化到从矿长到职工每一个人、每一个岗位,并狠抓落实。同时,要进一步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五是对所有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严格按照“四定”(定人员、定时间、定岗位、定措施)原则立即进行整改,对于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设备一律停止使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各单位要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共性问题要总结经验和规律,并建章立制,进行规范管理。对所有检查资料都要详细归档登记造册,以备督查。
(五)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反“三违”、反事故活动。要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联动作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自觉性。集中开展“党员身边无三违”、“岗前安全宣誓”、“亲人安全嘱托”、“事故案例讲座”、“三违行为亮相”、“安全无事故征文、演讲”等一系列生动活泼、贴近生产、行之有效的活动,激发全员反“三违”热情,把反“三违”、反事故活动引向深入。
(六)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各类事故,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在活动期间,对“三违”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三违”人员进行公开曝光,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追究力度,增强警示教育作用。
1.凡是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由县(市)、区主管副职带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2.国有煤矿发生1人死亡事故或一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撤销区(队)长职务,给予分管副矿长降级处分,矿长记过以上处分,对该矿给予警告;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免去分管副矿长职务,给予矿长降级处分,对该矿给予严厉处罚;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死亡事故或当月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煤矿,免去或撤销矿长职务,撤销分管副矿长职务,开除区(队)长,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
3.乡镇煤矿发生1?2人死亡事故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经县(市、区)、市、省煤炭管理部门逐级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死亡事故,吊销证照,矿井依法予以关闭,并严格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4.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非法组织生产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认真总结,巩固成果。“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10月上旬,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各单位活动的开展情况,召开全市煤炭系统总结大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事故单位和活动开展不力单位进行批评和处罚。
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领导小组要于9月3日前和10月3日前,分别将“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实施方案和总结报送市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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