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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1999]106号
印发《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为减少道路交通管理的压力,进一步减低交通噪声和废
气污染,特制定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一、实行摩托车入户总量控制
从1999年11月1日起,暂停办理摩托车入户手续,11
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发牌的摩托车,车主凭受理通知书在1999
年12月31日前到市公安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
二、限制外地摩托车迁入
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外地摩托车迁入手续。
但因工作调动和正常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居民,其原有摩托车
要求迁入我市,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迁入手续:
(一)车主为户口迁移者本人;
(二)摩托车使用期不满5年;
(三)摩托车在1999年11月1日以前已办理入户手续;
(四)摩托车发动机为四冲程;
(五)经检验车辆安全性能和技术指标合格;
(六)迁移手续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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