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1999]106号

印发《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为减少道路交通管理的压力,进一步减低交通噪声和废

气污染,特制定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一、实行摩托车入户总量控制

从1999年11月1日起,暂停办理摩托车入户手续,11

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发牌的摩托车,车主凭受理通知书在1999

年12月31日前到市公安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

二、限制外地摩托车迁入

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外地摩托车迁入手续。

但因工作调动和正常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居民,其原有摩托车

要求迁入我市,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迁入手续:

(一)车主为户口迁移者本人;

(二)摩托车使用期不满5年;

(三)摩托车在1999年11月1日以前已办理入户手续;

(四)摩托车发动机为四冲程;

(五)经检验车辆安全性能和技术指标合格;

(六)迁移手续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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